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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办理程序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暂住户口(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了暂住登记并持续居住半年以上的)的公民申请在本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由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或者市公安局受理。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签名盖章的单位负责人是当然的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负责人必须在法定工作日持书面申请报告及单位介绍信(不是由单位组织的则不需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五日前向举行地公安分、县局申请。举行地跨区、县的,向市公安局申请。以信件、电报、电话或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负责人应同时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以及公安机关送达通知书地址。

 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告知申请的负责人,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到公安机关领取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公安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许可。申请负责人逾期不到公安机关领取决定书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公安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长江大桥、鼓楼广场和新街口广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法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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