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协议VS父子确权协议连环案
发布日期:2012-11-29 作者:徐涛律师
父亲缴纳首付后,以儿子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儿子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将此房留给了前妻。父亲不答应,以一纸父亲拥有所有权、儿子只有使用权的父子协议诉之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归父亲所有。围绕一套房子的所有权,夫妻离婚协议和父子确权协议给出了不同的说法,到底哪份协议有效?这套房该归谁? 新婚燕尔 夫妻约定产权归属 2002年,26岁的吴康明在苏州找了一份工作,其父吴炜路在苏州元宝路翰墨苑小区买下了一套房,并以儿子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吴炜路代签了“吴康明”的名字,吴炜路交付了房屋首付款,其余以儿子吴康明的名义向银行贷款。 不久,吴康明认识了小他4岁的女孩曹菲,并逐渐明确了恋爱关系。2006年12月25日,吴康明与曹菲两人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翰墨苑的这套房理所当然地成了他们甜蜜的新房。新婚燕尔,小两口如胶似漆,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吴康明于婚后一周即2006年12月31日就与曹菲签订了增加抵押人补充协议,约定:吴康明与曹菲共同拥有翰墨苑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的银行贷款由吴康明继续偿还,曹菲同意作为共同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因吴康明与曹菲双方共同拥有上述房屋产权,贷款银行(即抵押权人)同意吴康明与曹菲作为共同抵押人。该补充协议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在贷款银行处盖章确认。 遭遇婚变 协议离婚放弃房产 新婚的浪漫总是很容易过去,曹菲顺利地完成了从娇娇女到家庭主妇角色的转变,吴康明也逐渐变了,从天天按时回家的模范丈夫变成了经常有应酬的男人。曹菲从最初的撒娇不灵到后来的抱怨不听,终于不能不怀疑丈夫的“有应酬”是个幌子。 曹菲难以接受吴康明这么快就背叛婚姻的现实,她坚决要求离婚。2007年9月18日,吴康明与曹菲签订了离婚协议。有过错的吴康明深感内疚,作为对曹菲所受伤害的补偿,他把现住房翰墨苑5幢1002室及车库留给了曹菲所有,并约定由吴康明一个月内协助完成现居住房的变更手续。曹菲也表示,剩下未还的约人民币二十万元房贷由她来归还。协议签订后,吴康明与曹菲于同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二人又签订协议,约定翰墨苑的房屋归曹菲一方所有。2008年1月7日,在曹菲的个人努力下,终于全部还清了该房屋将近20万的贷款,房屋他项权证注销。当月,吴康明配合曹菲办理了该房的产权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以析产方式转移至曹菲名下。 吴康明并没有将离婚的消息告诉父亲,吴炜路一直被蒙在鼓里。2008年1月,吴炜路临时到苏州办事,顺便去翰墨苑看儿子媳妇,惊讶地发现自己所有的一把钥匙打不开门了。曹菲向吴炜路道出了一切,吴炜路急忙赶到儿子新的住处,把儿子大骂了一顿。最后,吴康明不得不接受吴炜路的安排,全力配合父亲把房子夺回来。 争夺产权 庭上抛出父子协议 吴炜路咨询了律师,将儿子吴康明及曹菲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翰墨苑5幢一户房屋的所有权。 法庭上,吴炜路提出,房屋首付是他亲自交的,在房屋交付后,又是他出资装修及实际还贷的。为避免自己百年以后可能交纳的遗产税以及相关过户费用,也为了吴康明的户口能迁入园区,同时考虑到吴康明结婚后,如生育子女,孙辈能在园区上学,他才直接将该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了吴康明名下。吴炜路强调,为此,他们父子还于2003年5月2日签订了一份父子协议书。吴炜路一边说一边向法庭提交了这份协议书,而坐在被告席上的曹菲则惊讶地瞪大了眼睛。 协议书上写的是:户主吴炜路购买元宝路翰墨苑5幢10xx室房屋一套,价值约50万元,所有房款(包括还贷、装修)都由其一人支付。为了避免百年以后继承人必须交纳的一笔遗产税,也为了儿子吴康明的户口能迁入园区,今后小孩能在园区上学,所以房产证署名为吴康明。又为了杜绝今后因此而埋下的任何隐患带来的麻烦,所以父子二人就该房的所有权及使用权问题作出如下协定:1、因为房款由吴炜路全额出资(包括还贷、装修),所以吴炜路有该房的所有权;吴康明只是挂名而已,所以吴康明只有使用权,无权出售、出租、转让、赠与该房屋,更无权拒绝父母居住。2、吴炜路购买这套房子的款项是其一生劳作的产物,倾其所有的象征,而且今后夫妇二人没有劳保收入,所以吴康明必须关爱父母、善待父母,真正做到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使他们能生活得安逸舒适,颐养天年。双方同时约定:以上两条,吴康明必须遵循执行,无论违背任何一条,吴炜路都有权收回房屋,过户归己。口说无凭,特立此据为证。协议书中立据人为“吴康明”、“吴炜路”,见证人为“黄丽萍”。吴炜路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房屋归他所有。 定纷止争 法院支持离婚约定 尽管前公公振振有词,但曹菲怀疑这份协议是伪造的。曹菲提出:首先,协议书中提到遗产税,但直到现在国家还没有征收遗产税;其次,2003年房屋所在地段还是市区,2005年后才划归园区的,父子俩当时不可能知道翰墨苑会划归园区,“就算这份协议书是真实的,2003年就签了,我怎么到现在才看到?既然我一直不知情,有问题也是由吴康明向吴炜路承担责任,与我无关。“翰墨苑5幢10xx室是我和吴康明共同出资购买的,协议离婚时已经约定房屋归我所有,我还偿还了约20万元的银行贷款,并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曹菲请求法院驳回吴炜路的诉讼请求。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父子协议书存在诸多疑点。除了曹菲提到的遗产税及房产所在区域规划问题外,协议书中相关陈述与事实也不相符。协议书显示书写时间为“2003年5月2日”,并载明“所有房款(包括还贷、装修)都由其一人支付”,“房款由吴炜路全额出资(包括还贷、装修)”与事实不符。 其次,该房产权属约定协议书即使真实也只有内部效力,仅在吴炜路与吴康明之间有约束力。该房产系吴康明婚前财产,吴炜路及吴康明皆未举证证明就该协议书内容明确向曹菲告知过。离婚协议书系吴康明与曹菲结束婚姻关系、并进行财产分割的约定,庭审中,吴康明也承认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应予以认可,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依法成立有效。在房屋产权已经转移过户的情形下,吴炜路无权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 2008年8月18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吴炜路的诉讼请求。 吴炜路责怪吴康明擅自签订了离婚协议,责令他起诉撤销离婚协议。2008年9月5日,吴康明向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曹菲签订的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财产。法院认定两人订立离婚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具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事实依据,故一审判决驳回了吴康明的诉讼请求。 心有不甘 上诉遭驳回 与此同时,吴炜路就他诉吴康明、曹菲的房屋确权纠纷案,于2008年10月6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吴康明也就撤销其与曹菲签订的离婚协议的诉讼,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吴炜路的上诉理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离婚协议系吴康明、曹菲自愿订立,离婚协议中有关房产分割的约定合法有效。吴康明、曹菲协议离婚后签订房屋产权约定协议书,约定诉争房屋归曹菲一方所有,并由双方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诉争房屋所有权以析产方式转移至曹菲名下,吴康明将属其婚前财产的房屋处分转移给曹菲的行为符合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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