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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准对员工罚款扣钱

发布日期:2012-12-06    作者:江珍来律师
20121229日,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下称条例)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将被罚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除了对罚款和乱扣工资有规定之外,用人单位欠薪也将被罚。条例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欠薪,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将“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公告通知后,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薪严重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据悉,条例自201351日起施行。19967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省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现行条例已不适合目前的需求,因此有必要进行修订。此次提交审议的新草案中,亮点之一便是完善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欠薪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基本信息,通知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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