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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四阶段律师工作内容和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12-12-11    作者:徐涛律师
第一阶段  公安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
  工作内容: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就犯罪嫌疑人涉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以及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等项对其提供法律咨询;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律师代为申诉、控告;
  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二阶段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
  工作内容:
  会见被羁押的被告人,向被告人了解案件详情;
  查阅全部案卷证据材料,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复印全部或者部分案卷材料(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以及立案、刑拘、逮捕等诉讼文书、鉴定材料;根据掌握证据材料等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面研究案件;
  根据案情,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为被逮捕羁押的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已掌握的案件情况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阶段  法院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刑事辩护
  工作内容:
  会见被告人,查阅、复制全部案卷的证据材料,根据案情需要调查取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研究辩护方案;
  根据案情,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为被逮捕羁押的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出庭为被告人作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或者给予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四阶段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刑事辩护
  工作内容:
  向最高法院复核审判庭提出案件可能有错误、可以不执行死刑等辩护意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40条 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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