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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修改问题 劳务派遣的最新解读

发布日期:2012-12-30    作者:110网律师
我想,我的开场白从一个问题开始,劳动法合同是在保护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你们认为是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还是用人单位的利益?很明显第一个问题的举手大大超过了第二个问题的举手。这里至少我想说明的一条是一种流行的宣传可能带给大家的影响。其实我们在座的统统学法学的,劳动合同就是一种格式合同或者说是一种定式合同,那么假设我换一个话题问你定式合同制定者、接受者更侧重保护哪一方的利益?恐怕你会毫不犹豫的说它更侧重制定者的利益,那么这是我们学习到的一个法律知识,但是为什么当我们移植到劳动合同的时候我们会得出另一个结论?实际上我觉得可能就是一种流行的宣传对我们会产生很大影响,其实劳动合同也是一样,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先拟好的稿子然后请劳动者签个字,那么在这个之前基本是用人单位贯穿在里面,为什么签完字之后我们会假设这份合同更多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不是用人单位的利益呢?我只能说是一种流行的宣传起了很大的作用。其实这个结论如果说我们摆到世界各国去请法学研究者举举手看,大概没有几个法学研究者像刚才那样的举手,但是在我们国家是完全可能这样举手的。
如果换一个:假设我把这里面补一个答案,比如说劳动合同在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侧重保护劳动者利益用人单位利益政府管理利益?那么恐怕我认为是政府管理,因为我们政府很喜欢把保护劳动者指标化,比方说你有没有劳动关系,你拿个劳动合同我给你认定,你不拿劳动合同我不给你认定,那这个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是审视的,他接任了这个认定的过程,那么从政府的管理来说是有利益的。那么传导的就是一个概念,好像我有个劳动关系,那么通过这个东西来举证证明,实际上如果政府不是这么管理,比方说我们可以根据工资单来认定,根据实际情况的认定,根据什么来认定的话那可能就不是这个结论。
当然我只是通过这个例子想说很多社会当中的事物我们换个角度看问题会有不同的看法,我们有时候以为一个制度是保护劳动者的时候,说不定处理的不好这个制度完全可能会伤害到劳动者,我只是想说明这个问题,劳动合同同样如此。劳动合同当我们对它过高期望的时候,这个劳动合同可能正在隐蔽雇佣关系,隐蔽雇佣关系的实质可能是它的负面效应现在我们忽视了,那么当然我们今天不展开这个话题,后面我可能会适当的提起,这个方面我专门有篇文章就是有关研究隐蔽雇佣关系。隐蔽雇佣关系是很重要的国际劳动组织的一个概念,而国际劳动组织认为隐蔽雇佣关系当中一个罪魁祸首就是书面合同,所以他们确立了事实低于原则,当然我不展开了这是另外一个话题,这个话题我至少想说明一点劳动合同到底是不是对劳动者保护。   
大家知道,2012本届人大已经到了最后的阶段,换句话说,再干一年基本上就完成了历史使命和任务。一般情况下,人大到了这种情况会进入空窗期,他们不再搞很多法律,因为他们在搞法律也没办法去监督执行,因为下一届人大可能有下届人大的思考,下一届政府有下一届政府的执政思路。但是这届人大有点不同,这届人大在2012年居然提出了一大堆修改法律的任务,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劳动合同法。他们这次提出要在这一年当中修改劳动合同法,那么在这修法当中他们连修改草案也拿出来了。但是现在主要看来,他们是要改劳务派遣的这个法律。
所谓的劳务派遣是这样的一种关系。国际劳动组织把他称之为一种三方关系,这和传统的劳动关系自称线性的两方关系一种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不一样的,它里面多了一个派遣单位,有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一方形成劳动合同,一方形成指挥监督提供劳务的这样一种关系。我们可以看到这是法律要重点修改的一个内容,那么由这次劳务派遣的修改主要是劳务派遣超常发展。劳务派遣现在发展过度,全国总工会说劳务派遣现在有六千万,那么这六千万是什么意思呢?我们国家在200811号实施了《劳动合同法》之前全国总工会也拿出了一个数字,当时劳务派遣1800万,我们换一种角度解读2011年全国总工会拿出数据是六千万,那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改革开放三十年我们劳务派遣发展了1800万,但是《劳动合同法》公布了之后短短三年多的时间劳务派遣一下子翻三番六千万,这个数字应该是个很惊人的数字。劳务派遣这个数字准确不准确也很难说,全国总工会拿出的那些数字我有时候不太相信,但是有一点不争的事实,数字可能有夸大。但是劳务派遣今天超常发展恐怕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也就是本次劳动合同法修改的重点,希望通过修法来遏制当前的这种超常发展。
怎么理解这次的修法?我觉得需要把两次修法联系在一起来看,我们才可能了解这次修法要解决什么问题。在这里,我们把另一个修法摆放在一起对比来看看,就是说我们把两个修法摆在一起。其实我们国家这次对《劳动合同法》提出修法呼声是第二次,你别看这部法公布的时间不长,这部法也有一次很高的修法呼声,那么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下第一次修法的呼声。
第一次修法在《劳动合同法》刚公布的时候,劳动合同法立法之后还没有实施或者是实施之初,就有很多企业呼吁修改,主要是要减少对企业的管制。20082月份有个杂志《钱家杂志》做过一个调查:超过七成的企业希望修改劳动合同法。2008年的两会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呼声是最高的,占据了提案的第一位。2009年三月份人大修法的呼声依然很高,连续两届人大修法的呼声很高,当然其中也有很多著名的法学专家谈了看法,比如说像梁慧星等。当时修法的主要一个重点是提出修改关于固定期限的一个规定。有人认为固定期限过于刚性,对企业的管理会带来很大的问题,所以提出了修改。如果说起来和全国人大法工委还是有点关系的,因为这个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劳动合同法》刚刚公布不久,也就是说2007年八月份的时候,《东方早报》登出一篇由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室副主任张世成所写的文章,张世诚也算是我一个朋友,我也和他一起出过国,他是劳动合同法实际制定者。因为这个劳动合同法是由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司来起草的,当时主要是张世诚负责起草,劳动合同法刚公布不久,他说的一番话引起社会震惊:“由于劳动合同法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做出了详细的新规定,此举将帮助劳动者重拾铁饭碗。”这个话  当时引起了很大的震动,但在企业采取了很多行动之后也收回了这个话,说当时自己表述的有点不正确,事后官方也不承认这个说法的。
当然了其实把这个修法活动当时推向高潮的有两个企业家,一个是华为。华为当时把八年工龄的劳动者切断工龄,用切断工龄的方法阻止员工进入无固定期限合同。任正非当时有段话被广为流传“任何一个民族、任何一个组织、只要没有新陈代新生命就会停止。”这段话也是为当时他的举动做了一个注解。所以当时有篇文章我记得是中政大何冰写的,说华为是打响了反击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枪。如果说华为的举动是开了枪的话,那么事后有人比喻张英的举动就是打向劳动合同法的第一炮,张英事件被称为开炮事件,因为华为只是自己做,而张英在2008年那次掀起了提案的大高峰建议取消无固定期限这项条款,建议把它改签为期三年到五年的固定期限,第一次修法也可以说是一种开门之争,把解雇保护的这个门开了一点,认为解雇保护的太过严厉,那么当然这个说法官方事后是不赞成的,官方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不是立法,认为企业如果贯彻《劳动合同法》也不会导致用工僵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书在2008年两会上针对企业提出的修法,明确讲了这个是企业由于对劳动合同法没有全面的理解或者是理解片面,或者是理解不正确导致出现了误解,那么到第二次修法官方的说法就更彻底一些。信春鹰是人大法工委的副主任,是张世诚的顶头上司,如果说张世诚是负责修改这部法的,那么信春鹰是承担领导责任的,那么信春鹰他说的更彻底一些,她说劳动合同法里面其实新的东西并不多,大家要想了解劳动合同法就去了解以前的劳动法,在劳动合同法之前我们在劳动法里面其实就已经规定了。她唯一特别强调的就是劳动关系要有劳动合同。显然信春鹰两年以后的表态,2009年三月份的表态和2007年刚刚公布这部法的表态已经不太一样了,信春鹰在这部法公布的第一时间描绘这部法的时候说:这部法的四大亮点,其中第一大亮点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信春鹰两年以后的表述的时候她显然就不在强调这个所谓的第一亮点,她说主要的我们就是要签书面合同,因为大家知道签书面合同不是在劳动合同法里面提出来的,原来劳动法里面就有,从这点来看她所说的新的东西在劳动法里面就有了,所以她得出结论劳动法里面没什么新的东西。这个说法其实和2009年七月也就是两年以前有很大的区别,2007年九月份的时候也就是刚公布的时候,除了信春鹰讲四大亮点之外,全国人大法副主任盛华仁说:制定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经济社会中的一件大事,对劳动法的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也就说两年当中我们看到官方对这个问题的表态有了巨大的变化,刚出来的时候说是里程碑,有四大亮点,但是两年以后面对企业却无法脱身,那么我们的一些官员纷纷站出来表态说这个法其实没这些东西,你们误读了。当时的亮点,当时作为里程碑的说法我们官方就不在说了,而反过来是一种无味的表态,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企业家开始做这样的表态。我们的企业家有时候被树作一个对立的典型,要说和华为对立的,我们树了一个万科作为典型,作为任正非的对立是王石,王石当时表态这个无固定期没什么可怕,我迫切的感觉到华为任正非说的任何一个组织、任何一个民族只要没有新陈代谢生命就会停止,我迫切的感觉到为了可持续发展我们要学会自我控制,慢下来让公平跟上效益,这是王石对万科的表态。而且他认为无固定期限不可怕,那么针对张英官方也树了一个典型,那就是富士康,富士康就用了个行动与数万名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我们可以看到这两个企业家在当时都受到的高度的表扬,王石当年就给了社会公益奖,当时房地产唯一上榜的只有他。那么富士康得的荣誉就更高了,曾经开了一个非常高的高级会议,只有一个学者参加,一个企业参加那一个企业就是富士康。富士康当时是代表全国的企业支持《劳动合同法》,所以后来他们也说富士康是代表了全国企业,是个优秀的企业,当时之所以把富士康抬出来是为了和张英做对比,那么张英当时被称为港企之耻,而富士康被称为台企之荣,跟它相对称。当然我们可以用过去的眼光回过头来看看,其实无论这些企业家说了什么,他们做的我看都差不多,比方说王石,王石和任正非说法完全不一,甚至于相反,但是做的事情竟然是一样的。华为在对八年的员工清零的时候拿出十个亿做补偿金,把工龄清零,意思就是我给你钱断你工龄你不要和我谈不固定。王石没有像任正非那么大方的拿出十个亿,如果他干这个事是悄悄的干,嘴巴上说的和官方的一致,其实他干的事我们也不知道,那么可是偏巧员工不大买账,最后抱住了底下的一个副总经理一把火点上。他这把火一烧大家知道你和任正非干的事是一样的,无非你钱付的少,人家钱还付的多一点,那么换句话说任正非当时还得到了员工的拥护,大家觉得这么多的钱清零就清零,而王石那么还有人反对看来当时他们对无固定期限合同还是恐惧的。那么富士康后来的事情大家就更了解了,他的那个连跳是不是真的能代表中国的企业那恐怕就是另一个概念了。
其实我们可以看到,今天我们已经有条件或者我们作为学者应该认真的或者理性的回顾一下无固定期限的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就是我们不要去从非常极端的角度去看这个问题。其实你说起来无固定期限合同可大可小,说起来无固定期限也没什么大的厉害,有固定和无固定其实就是两种期限,一种是有个期限或者是以完成一个工作任务为期限,无固定期限就是没有终止的可能性,他只有解除。那么显然这两个里面固定期限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也可以解除,它在里面就是一个可以终止一个丧失了终止的权利。所以立法者说没有什么大的不一样,这个无定期也不是铁饭碗,也可以解除。关键问题在于这个解除权的设置是不是完全合理,这个恐怕就是我们要去探讨的。我本人来说:我参加过两次立法但是两次的角色是完全不同的。第一次我是作为起草者参与进去的,也是参与到起草班子里的唯一的学者,甚至说的在明白,劳动合同法里的很多都是我本人写的。当然我们的理念当时也不够先进,但是也反映出我们九十年代就是这个认识水平,当然如果说这里面有功劳也是集体的,里面有过错也是我们起草人没弄好。其实当时我们在起草的时候就是想把解除搞的很紧。为什么要把解除搞的很紧?因为九十年代当时的材料也有限,不像现在那么多海归,不像现在要了解外国比较方便,我们当时是不太容易的,而且你想想整个里面就我一个学者,学者当时要去介绍海外,其实我对海外当时也不是很了解,无非就把最有名的美国、日本、德国、法国,把他们那些解雇保护的规定找来,挑最严厉的在收进去,所以我们解除就搞的紧一点。为什么呢?当时我们有个想法为什么我们要定在十年?你想想十年就要保住一批老职工,你把老职工贸然推向市场经济他们怎么有这个能力去适应市场经济,去跟人家竞争?这对新职工没什么大问题,为什么?你把十年往前一倒,我们是94年公布法律的,往前一倒就是85年。其实我们在86年的时候搞了四项规定,新工人当中都是有期限合同的,对新工人来说合同终止是宽松的?它有到期终止的问题,你可以终止买断新工人的劳动关系,但是老职工没有终止手段,只有解除。
解除我们也搞的很紧,我们的目的是想保住一批老职工,那么结果保住了吗?我们今天可以看到,历史的回答应该是没有。事实上,当时我们要保的老职工都在国有企业。我们想保住这批老职工,但是事后的一场大下岗以极其惨烈的方式让老职工离开了岗位。我们今天反思一下,如果当时我们不要搞成这么刚性,让老职工们能进能出,后面的大下岗是不是不用进行得这么惨烈?当然历史没有如果,马克思说过,“社会科学是没有办法在实验室里进行实验的。”所以你们可以看到,解除确实是比较紧的一个制度,终止相对是比较宽松的。那么当把终止拿掉以后,两次十年会变成孤立的,这样以来我们的解除保护有可能是太紧了,但是劳动合同法从某种意义来说在当时是基于政治的考量。当时那些经济学家基本上都批评劳动法,张世诚就回应他们说,“你们恐怕懂点经济,但你们政治懂吗?”劳动合同法在当时其实是政治问题。如果法律刚公布,即便有点缺点,就把它推翻,那国家的威信何?所以当然不能推翻。但是这个问题其实在当时就被压下来了,好也罢坏也罢我们今天就这么说了。在这里事实上可以看到,当然如果我们去讨论一下解雇保护,这个解雇保护里面其实我们的制度还是比较刚性的,这里我们不展开讨论。
我国第二次修法的时候已经很多年过去了,当年的这场争论都已成为历史,但是我们应该总结。今天第二次修法面对的是劳务派遣的问题,在2011年全总在一次会议上点燃了修法的呼声,那么这次2012年的两会上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代表叫欧真志,说来很有意思,中国的修法永远都脱离不开广东,这名代表是广东人事厅的。我们的最高领导在人大代表一提这个问题以后马上做出了表态,但是这个表态很微妙。你仔细看,这个表态还是有点是不一样的。温家宝的表态是“在2012年要积极地构建和谐网络关系,加强对劳务派遣的规范管理”,吴邦国的说法是“劳务派遣被滥用的问题还很突出,建议抓紧修改完善劳动法规,今年立法工作包括修改老年人权利保障法和劳动保护法。”这两个表态仔细去体味一下是有一点不太一样的。刚才我们讲这次提议案的除了劳动局局长,在会上比较活跃的就是全国总工会的代表,比方说张铭起。张铭起也是我们社会法研究会的,下一届肯定要做会长,因为他是全国总工会的副主席而且是排名第三或者是第四的副主席。从2011年到2012年,就全国总工会在2011年拿出数据到2012年人大表态要修改劳动合同法,各地推出了规范劳务派遣的规范,因为劳务派遣超长发展这是共识,劳务派遣今年发展过度这是一个共识,那么怎么去规范它呢?上海、重庆、天津、深圳、吉林、广东纷纷拿出自己的规范意见。恕我直言,这个话可能说得不一定正确,其中有两个模式是最引人关注的,一个是上海模式,一个是重庆模式。这两个模式在三个问题上的回答是不太一样的。一个是三性问题,一个是同工同酬问题,还有一个是在行政管制这问题。我们来对比一下,大体上可以看到我们这次修法里面存在的争议。因为这次修法学者已经退到了比较幕后的地位,学者的说话都没落在点子上,还不如看看地方规定,你仔细看看他们之间的这种分歧,那么这次修法到底分歧在什么地方就比较明显了。比方说我们来看看重庆的表态和上海的表态。重庆的表态大体是这样,重庆提出重点要修改这条法规是三性的一个表态,针对三性就说原来有个法条说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这样的岗位上实施。重庆在修法的时候那就把一般两个字删除了,没有一般两个字。第二重庆把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做了界定,什么叫临时性、什么叫辅助性、什么叫替代性。上海回答没有删除一般两个字,因为上海认为自己没有权限删法规中的内容,上海甚至认为自己没有权限对三性做出直接的界定,认为这是上级的立法任务。上海只是通过集体协商去合理确定三性的范围。这是第一个问题,三性的分歧。第二问题是同工同酬。重庆直接解释了什么叫同工同酬。比方说用工单位应当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而且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被排遣职工与本单位非排遣职工支付同等劳动报酬。上海那没有直接去回答这个问题,认为要执行统一工资标准,要通过集体谈判。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两个不同方案。我们可以比较上海和重庆的这两个方案,到2012年重庆方案基本占了上风,2012年这次人大拿出来的稿子基本是重庆方案。当然了重庆的方案也没有被全部采纳。其中同工同酬这部分没有被采纳,换句话说这次拿出的稿子当中并没有对同工同酬进行界定。但是这次人大拿出的稿子把一般两个字拿掉,另外三性的界定方法和重庆也差不多。不同的是,重庆方案中界定“临时”是一年,现在拿出来的方案是说六个月。正常的话在这次六月份的会议以后,今年10月份开始实施。拿出的稿子,跟重庆方案很像,一是拿掉一般,二是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做了界定,另外在法律责任上强调重罚,你违反了三性就要被罚款。
那么我们把两次修法做一个比较,我们来看这两次修法,我们可以看到第一次修法是至下而上的,第二次修法是至上而下的,尽管有个劳动局、全国总工会,大家都知道全国总工会的政治地位很高,基本上是二政府慨念,甚至它的地位有时候比政府还高了,实际行政序列当中,全国总工会的地位比劳动部还高,说到至上而下,第一次修法是企业先提出来的,第二次修法是官方先提出来的,第一次修法是围绕着固定企业展开的,第二次是围绕着劳务派遣展开的。第一次修法主要是强调经济的合理性,就是用工应该灵活,第二次修法主要是强调道德性,主要是从社会合理性上来强调。第一次修法是自检,第二次修法是强制,这两次修法正好方方面面统统相反。上海模式和重庆模式背后体现的是两个组织的看法不一,一个组织是全国总工会,一个部门是人保部,所以说不要以为重庆的胜利是全国总工会的胜利。全国总工会一开始就注定是要胜利的。道理很简单,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人大法工委,有一个人是两个部门的负责人的,这个人既是全国总工会的主席又是全国人大常务副委员长,分管立法的常务副委员长,他一个人代表着两个部门,所以在2011年全国总工会提出修法的时候,表面上看全国人大没有表态,但是一年以后全国人大表态了,全国总工会的胜利是必然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当然了重点不在这儿,全国总工会在2011年的时候和劳动部有一些分歧,这其实反映了这部立法当中的一些分歧,大家知道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当年起草法律的部门在内部产生了分歧,三家起草单位内部产生了分歧, 2011年全国总工会的表态、劳动部的表态、人保部部长的表态,你去看看这些表态,态劳务派遣的作用全国总工会基本上是全盘否定,人力社会保障部部分肯定劳务派遣的作用。全国总工会认为在数字上劳务派遣规模已经达到了6000万,人力社会保障部认为是2700万。这表明在数字上是不一样的。全国总工会说的是修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说的是要使劳动合同法更具针对性。所以你看这俩家在2011年的表态是有明显差异的。2012年因为人大表态了,劳动部当然不好说话了,其实你看是不是人大表态了劳动部的意见就没有了呢?那当然不是,但是下级要服从上级,所以他不说话了,但是你从2011年他们的公开表态中可以看到在这个问题上是有不同看法的,当然了现在学者基本上是一边倒的,是支持全国总工会的表态的,我们来归纳下这次的讨论,就会发现很有意思。如参加博弈的有四方。首先站在最前台的我个人理解是全国总工会和劳动部,或者是人保部,那么他们的差异在什么地方呢?全国总工会主张删除一般这个提法,明确三性,加强法治,劳动部的态度我们在2011年看到的是保留一般,一定非把三性讲得那么明白,如果明确三性的话他的界定是留有余地的,比方说对临时性他的主张是24个月,那是留有余地的,而且主要是强调集体合同的规范,那么学者在这个问题上当然也有争论,有学者主张废除劳务派遣,这是非常流行的一种观点,各地其实在这个问题上比较多的是支持全国总工会,首先我说一下,这个理念比较有意思。我们看一个立法不要把立法简单看成是几个文字的修改,立法是各种社会力量的博弈,我们先撇开学者,学者是最没有利益的,有时候学者会被人挂上代表这个代表那个,其实我看学者谁也代表不了。比较有意思的是我们来看一下各地比较支持基本上都是重庆,支持上海那方就很少见,不知道你们有没有注意到这是一个不太正常的情况,因为各地行政机关一般说来和人力保障部的社会关系应该更紧密,大家都政府嘛。但是这次他们为什么支持全国总工会呢?如果把地方政府都看成是没有利益的那是完全错误的,地方政府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是基于自己的考量,如果你去看深圳、重庆、吉林、等各个版本里面,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扩大行政权,所以深圳的规定天津的规定,最厉害的是吉林的规定,吉林不仅给自己设置了行政权劳务派遣,而且这个行政权还是染金的,劳务派遣单位不仅要有很多行政的管理,而且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部门存储初始保障金不少于五十万,每开展一项劳务派遣业务,须从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服务费中提取5%作为补充备用金存入专用账户,劳务派遣单位存入专用账户的备用金余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那么几乎是每一个劳务派遣单位都要向劳动部门交入200万,这个我不大能理解,一个地方政府向你交了200万块钱他就保护职工了,不交这200万他就不保护职工了?为什么要向劳动部门交钱呢?我们可以看到其实这些规定是在扩大地方政府的权力。地方能抢先国家大法之前把它拿掉吗?这个做法不仅本身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且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去看看这些地方的规定基本上都有违反行政许可法,给自己设定了许多行政许可的权利,给自己扩大了许多行政权力,而像吉林那样的还给自己带金那就更是问题了。你给自己设置行政权而且这个行政权还收钱,这个根据我们行政许可法地方根本就无权给自己设置行政法权利,更不要说你通过行政权力还收钱,这是更不允许的,那么我们不难看到地方政府其实在这我个人理解在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不那么单纯,好学者我们暂时不谈,地方政府我们也不谈,其实最值得玩味的我觉得是全国总工会和劳动部在这的态度,你们仔细想想你们去看看他们两家拿出的方案,其实我们国家全国总工会有一个庞大的队伍,劳动部门也有一只庞大的队伍,都自己管辖的一支浩浩荡荡的大军,但是你们有没有注意在劳务派遣的这个问题上面似乎全国总工会和劳动部这两个当年并肩作战的起草单位在2008年他们联手批评企业的一些修法,联手挡住企业修法呼声的这两家单位现在有些意见是不一样,这两家单位在劳务派遣的问题上都是强调让对方的那只大军冲到前面去,挡住劳务派遣的这个洪流。比方说全国总工会的说法是他有“三情一办,明细三清,加强法者”,这三条一做劳动部就要冲到前面去,因为“三情一办”拿掉就变成强制性的条款,如果你把“三清明细”再配上劳动处罚,如果劳务派遣那还堵不住就是劳动部的责任,给你加大了行政权,行政权也是行政义务你还挡不住劳务派遣的洪流,那你不是有问题吗?但是劳动部的方案里面如果保留一般那就不是强制的问题,也没有加大罚则,那么他提出是通过集体合同去规范,那么集体合同靠谁来规范,当然是全总了,所以你们看到双方的观点当中恰巧是让对方的大军挡在第一线,我们退后面。全总希望在劳动部的后面,劳动部希望在全总的后面,其实这就是中国微妙之处,其实这样的一个表态2011年双方的这种表态我个人的体会恐怕已经预示着劳务派遣的这股潮流未必真挡的住。现在两个部门都有点把人家推到前面去,挡不住是你的问题,其实对能不能挡住都没底。
实际上我说个最简单的这个效果会怎么样我讲句老实话你们每个人都比我有发言权,为什么?你们想一想你们身处重庆,现在无非就是把重庆的规定拿到全国去,而且重庆的规定还有两条既有三性又有同工同酬,重庆的劳务派遣被遏制了吗?我的回答是劳务派遣毫发未损,所以如果是重庆的方案拿到重庆试验田里根本就没取得效果,摆到全国就能取的效果吗?这就是两家部门非常微妙的地方。从全国人大来讲他一共还有一年,这一年后面是交给后一届人大了,从两个部门来讲如果现在说假设方案不修改,那么站在潮流最前面的其实是全总,换句话说劳务派遣发展的不好是你的问题。劳动部现在说那你现在为什么不用经济摊派集体摊派?而且我们后面还说劳务派遣大发展在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全总最有话语权的一个地方,你为什么不挡住啊?那全总说我挡不住换你来,那么他躲到后面去了,再挡不住是你的问题。说明挡住这股潮流我个人体会实际上多少已经暗示出这次修法最后的效果恐怕不另人乐观。
第四个问题我想讲一下我对两次修法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劳务派遣目前来说,为什么大家觉得它这么难?我们来看在使用劳务派遣的企业当中,现在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受到了代表的关注,那么有一个数据是这样说的,当然我首先说清楚这些数据都是人大上拿出来的,那么照他们数据的说法1998央企是196家在册职工3000万,现在央企一共是117家,在册职工是1000万,十年当中减少了三分之二正式职工,也就说央企从3000万减到了1000万。那么2000万到哪去了呢?那么他们的回答表面上来看央企是减员增效,但是目前实际用工依然是3000万左右,那这2000万就在非正式员工里面,那所谓的非正式员工主要就是派遣者,就在劳务派遣里,那么这就是他们今天讲的问题所在.如果说这次最泛滥的就是国有企业,央企,那么如果我们说三种企业,央企是劳务派遣的重灾,其次是外企,最不用劳务派遣的就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还没钱用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你毕竟用工的时候还给派遣单位交钱,所以民营企业用不起。
我的问题是如果我们这次打下去之后会是什么结果?这次通过修法显然要是限制派遣,那么会是一个什么结果呢?我觉得这里可以进一步观察昨日回顾,明日展望,对这次修法我们从三个视角来看,这次的修法最后的效果会是怎样?其实我刚才讲从各方的态度来看这次修法其实不太乐观。《今日观察》曾为当前致力劳务派遣超常发展基本的思维,那么这次修法重点是要把这个三性界定。三性把一般两个字拿掉,而且其中有最重要的一条临时性,其实你们仔细看这是一条非常不合理的法,我们站在中性的立场上来看没有可操作性。这个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必须签两年的劳动合同,然后重庆方面说这里是一年,这次提交的方案即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准备上会的方案是说六个月,派遣单位和派遣劳动者要用这个员工用两年,这个用工单位只用六个月,那么你想这个方案是很不合理的。《劳动合同法》说用工单位必须把这个岗位写在劳动合同里,你在到哪个岗位去用工你必须去写在这个派遣单位里。那么也就说你必须把四个单位一下子写到这本劳动合同里,那么如果你把这四个单位去写在这个劳动合同当中,除了第一个单位六个月,另外三个单位是为他一直保留着,空着三个单位没有哪个单位能够做的到。一个单位用他六个月还有三个空岗位等着他,这不可能的。那么也就是说,你现在用工等到这六个月以后,下一个岗位给他腾岗,你想想看这显然是个不合理的方案。说句老实话,这个方案真的做下去,没有个派遣公司能存活,因为这明显是不合理,那么既然不合理我们就注意到一个问题,为什么没有学者站出来?学者是最讲理性的,为什么没有个学者去论证这个方案,在现实生活当中没有可能性?学者几乎都支持重庆的方案,没有个学者说这个方案在现实中是做不到的,为什么?学者对劳务派遣本身有个成见,就是认为劳务派遣实际上被描绘成一种十恶不赦的行为,这个里面有人认为劳务派遣是一种贩卖人口,就是好像拿人身在牟利,这是一种对劳动者的盘剥,所以我列出了26宗罪,这是学者近几年来给劳务派遣戴上的各种各样的帽子,既然它不是一个合理的方案,就劳务派遣本身存在开始就不合理,那么你现在用各种各样的背理的方案,那么你越背理就越做不下去,它就会垮掉。
所以我觉得,因为学者基本的看法是认为目前盛行的劳务派遣,主要是企业为了规避目前的劳动法而创造出来的一种人力管理资源的方法。在我国劳动法对企业用工已经规定了固定、不固定的、以完成工作为期限的情况下,很多学者认为它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那么当然在这对劳务派遣种种讨论当中,我个人不想去回答劳务派遣到底有没有存在的必要。劳务派遣本身在社会生活当中大量的存在,其实本身是有它存在的合理性的,你不能简单的说一点存在的合理性都没有。在这里我不想对他的合理性去进行讨论,我只引用一位日本学者叫马杜纯一郎说过的一段话在日本也有学者根本否定劳务派遣的存在,他说“有些学者认为劳务派遣是恶劣的榨取的产业,并对此加以谴责,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多的劳动者积极的派遣登记希望被派遣呢?为什么被派遣的劳动者数量上在持续的增加呢?因为它适应了劳动者用人双方的需要。”这是日本学者的说法,他至少可以看到在经济上有合理性。
那么我们首先从今日观察的角度来说,这个思维正成为我们主要的思维,先不说这个思维的本身怎么样,刚才我已经说过我不大赞成把劳务派遣简单的一棍子打死,这么大量的一种社会存在不是简单的一棍子打死。劳务派遣有它的问题而且今天超常发展这是庸置疑的,但是因此就把劳务派遣看成是十恶不赦是有问题的,关键在于即便它今天是不好的,你用堵的方案行还是不行,我们只说你从立法来说你堵的方法能不能奏效,我们要辩证的看这个问题。我不得不总结一下昨天,其实这场讨论我们又在复制四五年前的一场讨论,四五年前起草劳动合同法的时候内部就两种意见。当时就已经说我们做了非常背理的规定,比方说举个例子来说国际上我们当时总结过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德国模式,那么德国模式就是派遣公司就是他的雇主,那美国模式就是讲究连带责任,换句话说就是他是共同雇主。其实你仔细看这两种模式本来是冲突的,因为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到底是谁的?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按照德国模式来讲这个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该是劳务派遣单位的,那么按照美国模式来说,因为两家单位成为共同的一个主体,那么这个劳动者要么他是雇主要么两家是雇主,这两种理论是严重冲突的。那么按照德国模式不必过分去强调应该怎么样,按照共同做主的雇主模式就要用连带责任把他连起来。那么这个大家知道在提倡劳动合同法的时候积极主张用美国模式,用连带责任这个概念,当然这个也被后来立法采纳了,就是用连带责任把两家都看成是雇主。尽管他在条文表述上看是又有德国模式的表述又有美国模式的表述,你看一方面他说派遣单位是他的用人单位,要承担全部用人单位的责任;另外一方面他又说用工单位要承担劳动基本法的责任,那劳动基本法不就相当于劳动法的责任吗?而且还说两家承担连带责任,这是非常不和逻辑的表述,就是把德国模式和美国模式对派遣最难受的规定加在一起给派遣公司。派遣公司一开座谈会马上反映这个也太难受了,你要么德国模式规范我,我承担责任,要么美国模式你规范我,我和两家一起承担责任,我也单独承担责任,他也单独承担责任,然后还要承担连带责任。起草者很高兴,张世诚认为在立法过程当中不少人和我说按照现在法律这么严苛的规定,老派企业不死二分之一也得死三分之一。顺便说一句当时圈内是一片的乐观,不是张世诚自己这么乐观,靠近起草的队伍都很乐观,唯独一个不乐观的就是本人。2006年我在法商研究上发表的题为“雪中送炭曲锦上添花”的文章,而且我讲过劳务派遣要想扩张用促进就业的方式扩张,最后我们国家的扩张也是用这个方式的。事后你可以看,我不仅说了要扩张,要大力发展,而且会在固定用工之外形成一个受歧视的群体。今天我们说到的那些毛病在那段话里都说了。其实换句话说,堵的思维是不行的,如果我们历史上堵过没有奏效,那我们今天再堵一把是不是能奏效?其实我提醒大家注意,全国总工会和劳动部在立法当中的那样态度本身心里都不大有底气,因为干过一次没成功,再来一次我们在收收紧能不能成呢?其实我们展望下明天,劳务派遣的问题已经变的非常的棘手,我们不能这么简单化。
我们现在回到大家最关心的,这个2000万到底怎么处理。其实是难度很高的,我们无非是假设堵回去,国有企业你一声令下2000万人统统堵回去,变成央企的正式员工。这里我不得不说一句,这是最坏的结果。换句话说我们立法把一般拿掉,三性明确,通过劳动部门签订劳动之法,把它统统堵回去,所有的国营企业一夜宣布这2000万统统变成央企的正式员工,这是灾难性,你们仔细想想为什么?央企是高度垄断的,只要上面宣布把我堵回来,他一面接收的同时就会向国资局要求成本,要开工资,马上和央企的正式职工拿一样的工资,而央企的成本过程不是马上而可能是会花一点时间,那么最后所有的买单就是我们在座的消费者。我们中国的央企是很会选地方的,中国的央企都是选择服务业,因为制造业是很难真正垄断的,因为制造业在另一个地方制造过来卖给我就可以和你形成竞争,服务业在当地你很难和他形成竞争。垄断就是垄断在服务业,服务业恰恰是劳动密集型的,所以如果这两千万堵回来他一定用垄断地位把这个转嫁给消费者。实际上现在大家就可以看到国有企业垄断所带来的那些利润,已经和普通老百姓形成尖锐的冲突,如果这个群体在扩大,那么你想老百姓可能更无法接受,这个社会矛盾会放的更大,把一群人的矛盾和整个社会的矛盾更尖锐化,堵回来恐怕是最坏的结果。说句老实话,起草部门是不是真的想把它堵回来,他们真的看不见一个这样的政治后果吗?那么你们想想看,其实我可以告诉大家真的堵回来有个非常简单的法案,从他们所摆出的技术手段就不是堵回来的手段,为什么呢?刚才我们讲到这次三性的修改,假设啊你把这个任务交给我来做,假设你和我说你只是个工具,我告诉你我的目的,你用什么手段我可以告诉你应该做的手段是这样的,第一步明确把一般拿掉,第二部明确三性,第三步如果超出三性你用他就算直接用工,那六个月一过那些人就算直接用工。
罚款那个钱这是很微妙的,罚款是依赖劳动部门的主动出击的,劳动部门要去罚劳动部门可以不罚。如果劳动者不举报,那劳动部门说我不知道到哪去罚,可能就在隔壁我不知道,我没看见可以吧。那么劳动者干嘛要举报?我举报了以后你罚款罚到劳动部门的口袋去,我一分不进账,劳动部门来了以后就说不该用你,用你只能用六个月,明天卷铺盖走人,劳动者不会干这么傻事,所以他的举报的结果只不过是把自己的饭碗抄了,把钱让劳动部门拿走,这样的方案可能奏效吗?所以第一个方案恐怕从一开始来讲就不是真的把大家的2000万夺过去,而且2000万夺过去真的就是最坏的结果,社会矛盾迅速扩大,那其实这个堵回去是不行的。
假如说,我们刚才说第二个方案劳务派遣开始变形,以其他方式进行,这个也是很可能发生的,而且这个被历史证明,很多国家用过,日本刚才讲日本也有过这种观点,当初打派遣,打派遣以后派遣就开始变形,最有可能变形的就是叫一种叫外包。其实说来蛮有意思的,日本后来出现了很多的案件跑去告,说我其实不是外包,你的外包是假的,为什么呢?因为你打了派遣,但没有打外包,那么很多就转到外包。其实外包对员工来说更不接受,为什么呢?你想想央企本, 身是有种短利的,所以大家要进央企这是利益均沾这个概念,那么从现在的劳务派遣来说,劳动者的一个脚最起码还踏在央企,如果你把他转成外包,那么踏在央企的这个脚一道拔出,你和央企分的一杯羹都没有了,所以对劳动者来说损失更大。其实很多央企都做好了转外包的准备,你如果继续打我就转外包,转外包以后把你这个央企的脚一道拔出,说句老实话这样的一个准备至少说明他还要对整个社会的消费者负责任,他不让消费者的价格在过分的上涨。转外包对劳动者来说没什么好处,转外包的这个方案里面没有赢家的。你想想劳动者是赢家吗?这个里面没有赢家。
第三种可能就是不执法。那么这个在中国也是很容易发生的,不执法谁也不受损失,原来怎么样还是怎么样,其实你可以看到全国总工会和劳动部的态度当中都已经有这个态度,无非是将来不执法,追究起来,全国总工会说这是你的责任,劳动部没人告我,有人告我就去执法,没人告我怎么办,表面上看谁都没有牺牲,真的没有牺牲吗?我们的法律秩序牺牲了,你已经把这个社会矛盾摆在全国人大,你希望做一个方案,那么你要对劳动者有个交代,回过头你执行了半天原地踏步,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堵的方案无非是这三个结果,这三个结果没有一个是乐观的。换句话说这次立法真的成功,效果也未必好。
中国的问题绝不那么简单,所以我只能说对劳务派遣我们要回到劳务派遣到底是什么的,在这里要回到最本源的问题,劳务派遣是病还是药,现在对劳务派遣有两种说法。一种是病,一种是药,劳务派遣如果是病那把他割了治好了就完了,劳务派遣如果是药,那你停了药病就会发展的更厉害,是药三分毒,我的看法非常遗憾,劳务派遣是药而不是病。今天其实劳务派遣只是药,是药三分毒,你乱用药会死人的,那么其实我们看先有病后有药,病加重药加量。今天想给大家介绍一个案例,是法官告法院。法院面对无固定期限一样害怕,法院也是把法官的爱人转到了派遣的里面去,那么这个法官后来就去告,最后那法官告法院是很破坏威信的,你看这边穿着法袍拿着冤字站在湖北高院门口,那是很损坏国家威信的。最后我们国家针对这个案子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地区政府,因为法院系统是按照地方政府来进行管理的,因为这个法官的妻子是扫地的,扫地扫了十年,他认为自己应该是固定的,所以最后企业把她转到劳务派遣去她就去告了,实际上他说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就国家机关的意思就是说无固定期限是个好东西,你们执行我自己就别执行了,反正她是困难就业群体你不能扫地进入国家机关,这个规定对不对呢?规定是对的,实际上,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国家机关的意思就是,无固定期限是个好东西,你们执行,我自己就别执行了。反正他是困难就业群体,不能通过扫地进入国家机关。这个规定对不对呢?这个规定是对的。你想,假设这个规定不是这么规定,扫地扫十年能够进入公务员队伍,那大家还用去考公务员么?现在千军万马挤进公务员,公务员是比央企还好的地方。现在在中国,公务员是第一流的,央企是第二流的。反过来,你不能通过扫地扫十年进入公务员队伍,难道你能通过扫十年地进入央企么?央企也不会让你扫十年地进入央企的,你如果扫地,就把你另外包出去。
所以这个道理是一样的。国家机关面临无固定这种刚性制度的时候,其实它做出的反应也是,我不执行。其实,这里面有一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实际上劳务派遣超常发展背后的制度,我觉得是有两条,第一,要治本,其实依然要回到当年的争论,劳务派遣大发展是因为你把门堵了,人家走窗;你今天再去堵窗,那就大洞;那么社会就越来越不规范,其实还是要解决劳动合同法中过于刚性的一些制度所致。很遗憾,在这个微观的环境下,比方说我们今天就跟法官在讨论,每一个人都在想,哪一条可以弄得更刚性一点;微观来看是对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但是宏观上来看,这个制度已经很刚性了。如果再往刚性上去发展,那是很成问题的。第二,从治标的措施来讲,要去解决劳务派遣中简单的一棒子打死之类的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棒子打死是做不到的。
有人会说,什么是突出的问题?这不是突出的问题么?我的回答是不是突出的问题。劳务派遣真正的问题是社保的问题,其实劳务派遣所有的毛病里面最恶劣的毛病恰恰是我们学者、媒体、官方都没有注意的一个问题。劳务派遣有这样一个机制,它可以做出这样一个动作,你想,派遣单位和派遣劳动者,假设这个派遣单位,举个例子来说是贵州,我们在重庆,劳务派遣单位可能是一个贵州的劳务派遣单位,建立一个劳务派遣关系。将来我们踏上工作岗位,很有可能进的就是派遣单位。然后签合同的是贵州的单位,你从来没去过贵州,也不想把劳务派遣摆在贵州;虽然你没有在贵州工作,但是你的社保被交到贵州了。为什么有的单位要这样异地派遣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社保。因为如果重庆的社保水平高,贵州的低,那么它只要把劳动关系建立在贵州,就可以按照贵州的标准交。贵州的平均工资等都很低,其实我们现在的社保基金目前来说,投入产出的是很不合理的。
拿上海来说,现在我们的社保投入,用人单位37%,职工11%,也就是工资当中的48%要被社保拿走,但是产出很低。那么成本太高的怎么办,就找个便宜的地方,把社保摆过去。社保基数就一下子降下来了,尽管还是48%,但基数是贵州的基数,那就一下子降下来了。所以这个就有动机,对于企业来说,而且是完全合法的。既合法、又降成本,它为什么不干呢?有人曾经比喻,这是在山坡上一个铁球,一旦滚动起来是非常可怕的。因为对于劳动者,社保被摆到贵州,如果他生病了呢?难道要去贵州看病?他如果工伤了呢?当地还给他认定么?这就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因此这个问题是劳务派遣目前非常紧迫的问题。
很可惜,我不得不说,我们很多学者、制度制定者都忙于推卸,我们很多制度制定者正在忙于推卸自己的责任,我们的学者也没有真正抓到问题所在。其实,这才是最可怕的。实际上,想要一下子解决劳务派遣所有问题,我想大家能够有个思维,现在有很多地方都在申报国家重点课题,我估计我这个人一般拿不到国家重点课题。道理很简单,我们社保国家重点课题的基本方法就是,你能拿出一个一下子平定天下的方案。有吗?网上有。可惜,一个国家如果有一步平定天下的方案,那这个天下太容易平定了。中国的问题那么复杂,所以我预言一句,中国的什么重点课题,什么几十万、上百万的,统统丢入废纸篓里去,那么急功近利的东西。所以我只能说,目前来说我的观点是,劳务派遣不能一棍子打死。所以劳务派遣要解决最紧迫的问题,什么问题最大,什么问题要解决。所以异地派遣一定要先控制住,掐住异地派遣的喉咙。
首先,什么问题最紧迫,上海在这个问题上做了一点探索,我认为这个探索还是有一定的道理,我不去展开,但是意思就是要去卡这个喉咙。我个人认为,我想说一个结论,刘校长安排我的时间已经有点超了,最后我想用一段结论,在台湾的时候我用这个做的结论,台湾官方发的,所以是繁体字。中国大陆一些学者从就业歧视的角度提出问题,是无可厚非的。这里我解释一下,这个劳务派遣,现在很多学者提出问题的角度是,因为派遣员工,比方说有人提出问题是,比方说国有企业,过去我们喜欢讲收费站,现在喜欢讲银行,就是银行的柜员,就是你到银行去排队,你排上去,这边是派遣员工,4000元一个月的工资;那边是正式员工,8000元一个月的工资;也就是说,你看,多不合理啊。所以应该打掉它。当然,我的问题是,表面上这是一个合理的问题;但我的问题是应该4000同到8000,还是8000同到4000?你们想一想,你们的回答说,当然4000同到8000了,合理吗?8000是垄断形成的,4000是市场竞争的。就是当你进入到一个单位的时候,你根本没有看到里面的人,你只是横向比较,你这个同学3000,另一个同学3800,那个同学4100,这个又是银行、央企,我觉得这个不错,就进去了,这是市场博弈的结果。4000是合理的。所以,当你不可能触动8000元的利益的时候,简单的靠到8000元,使得将来央企的改革任务更重。正确的作法,其实现在派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他是有促进作用的。它把它的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当然第二步,当然要紧跟上,老人要改造,老人改革不是要把8000拿下来,改革也不可能把它拿下来,央企都是国计民生的重要岗位,但是要限制它的垄断利益再膨胀;然后再让央企慢慢市场化。话句话是,实际上是8000同到4000。但是你如果今天一堵,马上40008000。那么,我要转说一句,中国大陆一些学者从就业歧视的角度提出问题,是无可厚非的。然而,却试图回避问题的真正原因,劳动合同法推行无固定期限合同,强化解决保护,正是我们的堵门之举,才使大量劳动力借助劳务派遣之窗实现流动。如果我们堵门之后再堵窗,只能促使大洞流行,劳动关系因缺乏规范而更加恶化,当我们对制度扭曲的现状缺乏认识的时候,只可能得出南辕北辙的结论。当然,我的观点常常比较另类,我非常期望大家后面的批判。谢谢!
  人:刚才宝华教授从两次修法的对比,乃至于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一些争论,系统的给我们梳理了这次我们所面临的合同法修改的问题。应当说,以劳务派遣这样一个制度的修改作为切入点,道出了我们劳务派遣这一制度背后的相关联的一些制度因素,在这个基础上使我们能够更加准确和清楚地了解劳务派遣制度本身以及我们修改的时候应该如何把握。下面就有请我们的点评嘉宾进行点评,点评的时候我建议每位点评的时间最好控制到5分钟左右,下面看哪一个来,胡大武老师先来。
  武:尊敬的董老师、刘校长、熊老师以及各位同学,晚上好!昨天晚上林老师的讲座之后呢,又听到我们董老师的智慧大餐。今天晚上董老师这一场深有启发的讲座之后,我觉得有几个方面:第一,我们研究劳动法的研究思维,要关注现实、精细解剖;第二,就是对劳动法的认知,劳动法是民法发展的产物,但是它远远超过了民法本身。我们民法自古罗马法发源以来,后世民法虽然有了新的规定,但是都是在一定程度上或一定范围内对前人的思想进行解构;第三,董老师刚才讲的,民法目前所采取的对劳务派遣的重构的主观方式。但也预测了重构的结果。但我认为,在中国这样一种体制之下,观念几乎不会出错,因此我相信,这次立法的结果很可能还是采取XX方式。这是我的一个感受。
后面有几个问题要请问董老师。第一个就是在我们这个课开场的时候讲的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的还是用人单位的问题,很多同学都说是保护劳动者的。实际上我觉的,这可能是个概念的问题,我们通常跟同学们讲劳动法的时候是说劳动法是倾斜性的保护劳动者的,至少我是没有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来是肯定不可能站在劳动者的角度上的;第二个问题是董老师刚刚从台湾回来,因此比较忙。但是据我所知,台湾到目前为止还没颁布有关劳务派遣的正式法规。我想问一下董老师去台湾有没有听到一些有关劳务派遣方面的深意,他们现在的立法是个什么态度;第二一个,董老师批评了咱们重庆某个市,在我们已经错了的情况下,董老师是比较赞同上海的作法,但是上海特别提倡一种集体协商,但是通过咱们大概2010年在重庆搞得那一次论坛,第二次也就是上一次在北京搞得时候就被叫停了。在目前这样的情况下,集体协商、集体谈论这玩意能进入咱们中国、大张旗鼓的进入我们的市场吗?我是持怀疑的态度。所以我觉得就这样的描述。第三,董老师也说,这个劳务派遣是药而不是病,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它的病就在于他太刚性了,但是我就想问董老师,如果我们要弱化刚性,要弱化到什么程度;第四个问题,这个临时性在我们一般老百姓来说那是应该管的,如果说六个月的临时性太短的话,那两年是不是太长了呢?最后一个问题,昨天晚上我看到了国务院发出了一个2012年到2015年的《中国人权计划》,这个计划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里面、工作权利里面就专门提出了这样一个目标,就是在20122015年要修改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到2015年确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我就想问一下,这样的人权计划,董老师你的看法,在中国,还有三年的时间,还有可能实现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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