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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罚款吗?

发布日期:2013-01-05    作者:110网律师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有效地进行管理,一般都会在规章制度中,有对员工的一些不当行为给予罚款或扣款的规定,比如:有些公司规定,员工如有迟到、早退的,或者擅离岗位的,公司将给予罚款等处罚。企业的这种规定是否有效呢?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企业的这种规定是合法的,而且,被认为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一部分。该种做法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政企不分,所谓企业大都隶属于国有,对员工采取罚款、扣款的方式进行管理,其法理基础应来源于行政管理权,在行政管理中,“罚款” 常常是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的一种方式,《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自然深受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影响。但是早在2008115,国务院就已宣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失效了,其理由是已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代替。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并无对员工违纪可以进行罚款的相关规定。那么,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的罚款处罚权,是否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已无权处罚了呢?
    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于201351开始正式实施,该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该条款的核心内容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被认定为违法。然而,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由于深圳市有特区立法权,而且该《工资支付条例》是在2009521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修正,并于当年7月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那么,是否意味着在深圳的企业仍然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和扣款的权利呢?我认为,在该《工资支付条例》被修改之前,深圳的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和扣款是合法的。但是,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的含义来看,两条例之间显然存在矛盾的地方,这有待今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修订。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应当未雨绸缪,顺应新形势的发展,及时修改有关针对员工违纪的罚款、扣款规定。尽管今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了罚款权,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就没有经济管理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直接罚款虽然没有了法律依据,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设立“月考核奖或年考核奖”等类型的综合考核奖项,范围可包括出勤、安全、质量、劳动纪律等方面,来行使管理权和规范员工行为。如果劳动者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考核要求,则全额享受奖励,否则就按比例或不能享受奖励。当然,用人单位要注意这些奖金的额度,要确保员工获得的工资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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