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法律规定散见于三大诉讼法中 代表建议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 完善司法鉴定启动质证采信制度
发布日期:2013-01-17 作者:聂晓东律师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朱勇、傅延华等62名代表提出两件议案,建议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议案提出,随着我国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的不断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滞后于实践需要。我国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且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同时,对三大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切实解决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的问题。
司法部表示,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进一步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切实有效地解决司法鉴定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内司委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初步形成。由于这个决定实施时间不长,管理机制正在逐步调整中,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中央明确把建立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作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各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内司委表示,将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的各项规定,不断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可暂不单独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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