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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委托书范本

发布日期:2013-01-22    作者:蒋艳超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委托书如何写   公民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文书。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文书。
  公民个人用交通事故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现委托 在我与 交通事故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
  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
  委托代理人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文书。
  法人单位用交通事故委托书
  委托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电话:
  现委托 在我单位与 交通事故一案中,作为我方参诉讼的委
  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事项就是委托代理的具体内容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是权项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同法定代理人不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受当事人授权的约束,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诉讼,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委托代理人独立进行的诉讼代理活动,如代为诉讼行为及接受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的“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这些涉及处分实体权利或诉讼权利的诉讼行为,“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在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就可以不出庭,但是对离婚案件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作了特别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了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离婚或者不离婚,取决于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这些都不是法院才能对是否准予离婚作出裁判。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出庭,经过法院调解,如果不离,有益于消除隔阂,增进团结。如果确定离婚,也便于双方在法庭上协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如果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或者不离婚,以及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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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授权委托书
    1.民事授权委托书,是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单方出具的、授予民事代理人代理权并明确其代理权限范围的法律文书。
  2.民事授权委托书包括三部分:一、首部,写明标题,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基本情况。二、正文,授权事项,授权范围,特别授权的还需写明具体授权事项。三、尾部,委托人签章(单位的还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委托日期。
  文书样式:
  授权委托书
  委 托 人:×××(个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或地址等基本情况)
  受委托人:姓名:×××,单位:×××
  职务:×××,电话:×××
  委托事项: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本人(我公司)与×××因×××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的诉讼代理人。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特别代理),包括_________________等。
  委托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_年_月_日  【查看全文】
  □授权委托书与委任代理的权限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侨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在该国无我国领使馆的,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上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根据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前者只代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后者不仅可代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而且可代委托人处分实体权利。
  在财产权益案件中,当事人委托有代理人的,可以出席法庭,也可以不出席法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关系人身权益,当事人本人不宜作出授权,代理人无权对其人身权代为处分,这应该成为委托代理中的一项原则。
  委托代理人的变更与代理权的消灭
  委托代理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当事人与代理人的委托与受托关系,一是当事人和代理人与受诉法院的诉讼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存在关联,因前一个法律关系发生后一个法律关系,后一法律关系随前一个法律关系的变更而变更。当事人有权变更代理,代理人有权辞却代理。代理人的变更,代理权的解除,当事人应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必须书面告知法院,以结束或变更与法院的诉讼法律关系。否则,仅当事人与受托人的行为不发生诉讼上的效力。
  至于在诉讼期间,代理人因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无人承担诉讼,代理诉讼已无必要;所代理的诉讼终结等原因、委托与受托的法律关系,以及代理人与法院在诉讼上的法律关系,自行结束,代理权亦自行消灭。  【详细】
    □授权委托书中全权代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李某与苏某车辆2006年5月15日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受重伤,苏某负改事故主要责任,苏某车辆购买了第三者险,在交警部门处理期间,李某委托其儿子全权处理该事故 ,李某第一次出院后(即是2006年6月2日)李某的儿子与苏某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在交警的调解下与对方达成补偿协议,在协议上还签订了‘了解此案,以后互不申诉’的条款。后李某伤势未痊愈需继续治疗,医生建议并且转到上一级医院住院治疗,后续治疗医药费用花去38732.50元,今年7月10日,李某将苏某和苏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讼请求一:确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为无效合同。二:判令苏某与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因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38009元,法院同年11月26日作出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确定了交警作出的调解书的效力。后李某不服现上诉到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争议焦点:李某的儿子是否有权与苏某达成调解协议终结此案?二李某的儿子与苏某达成调解协议时李某的伤还未治疗终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该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请问现李某该如何是好?
  1、本案争议焦点:李某的儿子是否有权与苏某达成调解协议终结此案?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那么,本案的李某主张他儿子的代理行为无效,应该是以代理他的儿子承担责任,即应该以他的儿子为被告,而实际上他起诉的被告是苏某和苏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讼主体错误,法院可以就此驳回其诉讼诉求。
  2、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该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患者终止医疗出院即为本次治疗终结。“李某第一次出院后(即是2006年6月2日)李某的儿子与苏某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在交警的调解下与对方达成补偿协议”,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3、其实本案没有必要绕那么大的弯子。害法律上叫做“另诉”,不用否定以前的协议,只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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