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假冒注册商标罪
发布日期:2013-02-18 作者:110网律师
2008年7月份左右,王某在A县开办耗材生产厂生产假冒复印机、打印机碳粉。聘任庞某负责该厂生产、发货等工作。自建厂以来,该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从事生产假冒东芝、夏普、佳能等多种品牌注册商标的碳粉,并销往全国各地。案发时,共查获假冒上述几种注册商标的碳粉共计3910支,价值925868元。2009年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王某和庞某提起公诉。经审判,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庞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律师点评】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是商品生产企业为了维护自己商品的信誉,使用文字名称或图形,经向国家商标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罪,就是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对此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王某和庞某通过经营工厂,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之违法事实没有疑异,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关键要看其行为是否达到刑法所要求的“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情节严重”解释为:(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将“情节特别严重”解释为(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所以在本案中王某和庞某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经查处非法经营数额九十多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庞某作为负责人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仅严重影响了其他企业的商品信誉,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应的作为侵权企业和经营者不仅要面对商标权利人的民事侵权之诉,情节严重还会受到来自刑事方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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