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仅约定使用权,所有权可以重新处理-北京离婚律师咨询
发布日期:2013-03-11 作者:110网律师
马英和其丈夫杨明都是再婚,婚后无子女,只有丈夫杨明与前妻所生一儿子杨超与他们共同生活。在婚姻存续期间,杨明购买了一处公房,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2005年,杨明与杨超就该房产重新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约定杨明所有权份额99%,杨超所有权份额1%,双方均领取了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2007年,杨明立下公证书表示,属于其所有的房产份额遗留给杨超一人继承。
2010年,马英因为和杨明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仅对该房屋的使用权作出了约定,规定马英对于大房间拥有居住权,直至百年归西为止。现如今,杨明因病过世,杨超拿出公证书以及产权证,要求马英搬离房屋。马英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对婚内所取得的该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主张自己享有杨明所有权份额的一半份额。“我都这么大年纪了,你让我到哪里去住?”法庭上,马英这样质问继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处房产系马英和杨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房产,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登记在杨明名下的99%的所有权份额中的1/2,即49.5%的份额依法应为马英所有,虽然杨超提出马英与其父亲离婚时,已经对房产作出过处理,但是,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只对房屋的具体使用问题作出了处理,并未对房屋的所有权分割作出约定;而且,其父亲在所立的公证书中,也只是对其个人所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份额作出了处分,其没有也无权对马英的份额进行处分,所以,判令房屋49.5%的所有权归马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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