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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13-03-18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以下几种借贷关系均不合法:
  一、从事非法活动之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用于赌博、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钱的,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明知小陈借款用于赌博,故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高利贷利息之债。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三、违背真实意图之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当认定无效。
  四、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之债。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还有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如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等。
  五、其他违法行为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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