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起 草

发布日期:2013-04-05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十八条 交通法规由立法计划规定的起草部门负责组织起草。需与有关部委联合起草的,应当同有关部委协调组织起草工作。
    起草交通法规,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九条 起草交通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转变;

    ()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体现交通事业发展和交通行业管理工作的客观规律;

    ()规章所规定的事项不得超过交通部的法定职能;

    ()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应当落实责任人员或者根据需要成立起草小组,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并及时向法制工作部门通报起草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提早介入交通法规起草工作,及时了解交通法规的起草情况,协助起草部门协调解决起草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起草交通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交通法规应当书面征求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起草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O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 容;

    ()通过社会公开报名、邀请等形式确定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

    ()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交通法规,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并在起草说明中对意见的处理情况和理由予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 起草的交通法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社会各界和听证会反映的意见,并在起草说明中对意见的处理情况和理由予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 交通法规涉及重大技术管理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向交通部总工程师征求意见,并在起草说明中对有关意见的处理情况和理由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交通法规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起草部门应当编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立法目的和必要性;

    ()立法依据;

    ()起草过程;

    ()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意见及处理、协调情况;

    ()对设立和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说明;

    ()对确立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条款的说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进度安排完成起草工作,形成送审稿,并按时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涉及部内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在送审前送有关部门会签;由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送审稿,应当由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九条 起草部门将送审稿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时,应当一并报送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听证会笔录、国内外立法资料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