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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诱使他人使用网银支付木马程序而窃取财物构成盗窃罪案【学习札记21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19(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4-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谋诱使他人使用网银支付木马程序而窃取财物构成盗窃罪案【学习札记21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19(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王某等合谋诱使他人使用网银支付木马程序而窃取财物构成盗窃罪案
【裁判摘要】
在欺骗与盗窃手段交织使用的犯罪中,认定构成盗窃犯罪或是诈骗犯罪,关键看行为人使用该方法,是否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对其财产作出处分,将之“自愿”交给行为人。虽使用欺骗方法,但只是为盗窃行为创造条件,并未使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自愿”交付财物,仍应认定盗窃罪。诱使他人使用网银支付木马病毒程序而窃取财物的,因并非系他人“自愿”处分财产,而是秘密取得,故应认定为盗窃。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总第24辑,法律出版社  2013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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