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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民检察院之律师辩护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3-04-28    作者:110网律师
 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个人隐私,本辩护意见书中的被告人姓名为化名。侦查卷宗的抓捕经过与事实不符,涉及到被告人大宇的立功问题,辩护人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书,最后得到了纠正。
    
致人民检察院之律师辩护意见书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大宇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大宇的辩护人。2012年6月20日,我已向贵院提交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函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复印一份四东公刑诉字(2012)70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及卷宗材料。2012年6月21日到四平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大宇,向其询问了案情,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39条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辩护人对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大宇涉嫌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对大宇、抓获经过有异议。
在侦查卷宗第147页,对大宇超抓获经过内容为:“ 2012年4月6日21时,我所民警巡逻至平东大路红太阳网吧附近时,发现有四名年轻男子形迹可疑,便对其进行盘查,经盘查发现其中有涉嫌伤害的嫌疑人大宇,我所民警将四人带回平东派出所进行审查,大宇交代该二人在2011年12月10日,伙同李某等人,在北山殡仪馆附近将小玉打伤,因小玉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被告人大宇陈述,4月5日晚10点左右,他在华展金街去买烟,被巡逻民警带到平东派出所,其交代了犯罪经过。并提供了同案超的住址,并于4月6日上午亲自带办案人员王雨等人到超所住的旅店抓获的超。
   从对大宇超的讯问笔录时间可以看出抓获经过有误。侦查卷宗第63页对大宇第一次询问笔录   时间:2012年4月5日23时10分至4月6日2时00分。侦查员:杜彪 于凯 铁东公安分局平东派出所。侦查卷宗第75页对超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时间是2012年4月6日16时25分至20时00分。侦查员:杜彪 于凯 铁东公安分局平东派出所。
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规则〉》第251条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望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之规定发回补充侦查。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苑海森律师
                            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务所            
2012年6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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