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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

发布日期:2013-05-05    作者:蒋艳超律师
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企业):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乙双方已签署了劳动合同,乙方已获得或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劳动报酬,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保密信息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提及的保密信息包括: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专有技术、财务资料以及其他保密信息。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本协议提及的专有技术是指由甲方独创的,并在产品或工程中实施的技术。
本协议提及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管理诀窍、买卖意向、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以及尚未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定期报告、配股方案、分配方案等信息。
本协议提及的其他保密信息是指除上述保密信息以外,甲方有理由认为会对甲方生产、经营以及发展有所影响的,乙方在任职期间或离职以后从甲方或甲方职员处获得的任何有关甲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甲方的技术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疑难问题、信息检索报告及附件、行业技术状态分析报告、用户意见、市场调研报告。
3、甲方的工程文档、项目文档、技改文档以及记录研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档资料,包括研发活动的会议纪要、实验记录、实验结果、开题报告、课题总结、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工艺通知、技术路线、设计构想、参数方法、技术标准、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等。
4、甲方的工艺程序、工艺参数、工艺方法、技术建议、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以及产品的企业标准、测试方法、检测数据、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鉴定结果等。
5、甲方的各类产品配方、图纸、设计草图、技术资料汇编等。
6、甲方的合理化建议、人员培训计划、内部培训内容、专家咨询内容。
7、甲方的因特殊需要而自制的专用设备、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资料。
8、甲方的计算机程序、软件源代码、源程序、可执行程序,公司局域网、局域网与INTERNET互连网连接部分所有硬软件配置、数据库信息和以上内容的规划信息。
9、甲方尚未披露的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规划、投资计划、收购兼并计划、经营项目、经营决策。 
10、甲方的人事变动信息,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资料及各类内控制度(包括知识产权战略等)和文件。
11、甲方的关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和专题性事故统计情况;未公布的关于突发性事件或不稳定因素的处理意见。
12、甲方的合作方要求甲方保密的信息。 
13、公司认为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本协议中提及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协议中提及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终止或辞去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二条 知识产权归属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三条 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第四条  保密义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乙方承诺,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
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信息(下称“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            
如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如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五条   竞业禁止与限制
            
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乙方离职之后,如仍负有前款的义务,双方另行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进行约定。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上述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乙方应承担的损失额中抵扣。
 
第七条  争议解决办法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双方无法果协商达成一致,任何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乙方的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八条  其他条款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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