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关于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15    作者:连会有律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交通部各直属海事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近期各地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船舶碰撞事故,615日广东省又发生船舶撞桥事故,社会影响很大,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氛围,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要求和部427日召开的全国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研究,部决定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活动),并制定了《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以下简称《活动方案》)(见附件)。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按照《活动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请各单位于630日前,将此次活动组织机构的组成、联络人及联系方式报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010-65293269,电话:010-65292297 电子邮件:yangshanli @ msa.gov.cn)

  二、各单位要根据《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周密布置,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并不断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整治活动取得成效。

  三、各单位要将上月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情况于下月5日前报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部将近期组织督查组到各地督查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
交通部海事局(章)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安全 管理 专项 通知
抄送:国家安监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船级社,中国通信中心,部体法司、公路司、水运司。
附件:
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社会环境。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是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开展防止船舶碰撞事故专项整治,进一步减少事故隐患,为稳定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打下基础,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创造良好的水上安全环境。这也是我部以实际行动履行职责,做负责任的政府部门的具体表现。
  为此交通部决定自200771日到20071231日在全国开展一次防船舶碰撞、防泄漏的专项整治活动。


  一、整治目的
  全面落实船舶运输安全管理责任,改善通航环境,规范通航秩序,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完善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船舶对交通事故的预防能力,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障桥梁和通航建筑物的安全,避免通航水域船舶泄漏污染,规范水运市场,促进水上交通运输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目标
  通过本次整治活动,达到改善船舶通航环境,提高船公司和船员的安全意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能力,有效预防船舶碰撞和泄漏事故的发生。
  三、整治形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海事局、各航运企业在交通部的领导下,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标准,对可能造成船舶碰撞和泄漏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船舶避碰规则和航行规章的学习;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行动,将整改过程中的有效措施固化为长效管理机制;总结专项整治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
  四、整治的重点水域和船舶
  交通部确定的本次整治的重点水域为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水域及进出港口的主要航道,内河和沿海的通航密集区、交通管制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区,主要通航水域的桥区、坝区和船闸区。除上述区域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本次整治的重点水域。重点整治的船舶为客船(含客滚船、客渡船)、油船、危险品船、化学品船和砂石料运输船。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本次整治行动的领导和协调,交通部成立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具体领导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通部海事局。
交通部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机构设置
  组 长:徐祖远      交通部副部长
  副组长:

      刘功臣      海事局常务副局长
      宋德星      水运司司长
  成 员:
      王金付      海事局副局长
      柯林春      体法司副司长
      李 华      公路司副司长
      曹德胜      水运司副司长
      翟久刚      海事局副局长、搜救中心值班室主任

交通部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设置
  主 任:王金付      海事局副局长
  副主任:

      曹德胜      水运司副司长
      翟久刚      海事局副局长、搜救中心值班室主任
  成 员:

      宋 溱      海事局通航处处长
      鄂海亮      海事局船舶处处长
      李恩洪      海事局船员处处长
      韩 伟      海事局航测处处长
      王 军      体法司宣传处
      吴春耕      公路司公路管理处副处长
      姜明宝      水运司航道处处长


  六、主要措施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排查事故隐患,严肃查处违章航行、违规操作行为。
  (二)各航运单位要加强对船员安全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和船公司的安全责任意识,要制定培训计划和考核要求,认真组织船员学习《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内河航行规则》、船舶定线制有关规定、《中国沿海内河水域航行规则》和船员值班规则等船舶航行规定和规则,特别要使船员熟悉了解本船所航水域的通航环境和相关航行规定,进一步提高船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各航运单位还要加强对船员技能实操培训和考核,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船员工作责任心,确保在岗船员适任。本次活动要求到今年12月底,各航运企业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其中包括在船培训和离船培训,培训考核情况要有专门记录。要使船员牢记不冒险航行、不超载航行、不缺员航行。各直属海事局要组织力量、利用一切手段和设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操检查和评估。
  (三)各船公司要开展船舶航行设备检查、确保船舶安全适航,船舶航行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是船舶安全航行的关键,本次活动要求各航运企业在815日前对本单位船舶的航行安全设备、通讯设备以及应急设备等进行一次全面仔细的安全检查,排查可能存在的设备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各级海事机构要扩大船舶安全检查的覆盖面,对不经常来本港的船舶要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指导。
  (四)强化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完善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企业各层级的安全管理责任是安全管理的重点。随着越来越多的航运企业实施安全管理体系(NSM),安全管理已经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本次活动要求各航运单位在815日之前对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的作一次严格检查,具体了解本单位各项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一步查找管理盲点和薄弱点,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
  (五)各级交通、海事、航道等部门在整治活动期间,要认真贯彻落实李盛霖部长在全国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的要求,开展认真细致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强化隐患整改;对通航水域桥梁、船闸、取水口等固定设施进行排查和评估,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障碍物和雾、季风、台风、枯水和洪水对通航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加强对重点船舶的安全检查,特别是对客船、油船、危险品船、化学品船和砂石料运输船的航行安全设备,应急计划、防泄漏、防碰撞设施和船员安全操作的检查;要加强对运输公司安全状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制,对违规企业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必要时就船舶安全管理问题约谈船公司管理人员。
  (六)各级海事机构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结合专项整治的统一布置,细化监管措施,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监管手段,发挥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电视监控系统(CCTV)等现代化管理手段的作用,做好船舶交通组织和防止船舶碰撞的工作;要加强对本辖区重点通航水域的现场监控,加大巡航力度,完善巡航执法制度,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监管能力。对通航密集的航段要实施重点监管,在通航密集时段,巡逻船艇要及时疏导交通流,及时制止违反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维护好通航秩序。
  对辖区内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要严格管理,做好风险评估,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维护好施工安全和船舶通航安全,要加强对参与施工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不能让带有安全隐患的船舶参与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各建设单位要对各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纳入对施工企业的考核和工程管理中。海事管理机关要认真检查施工期间的水上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施工和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七)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各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通航水域助航设施的配布和管理,加强航道的测量和海图印制及发行工作。对影响船舶通航的水上建筑物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桥梁、闸坝、设施、取水口等要采取防止船舶碰撞的保护措施,对航道要按维护标准及时疏竣;沿海和内河航标管理部门要根据航道水深和水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航标并保持航标的正常工作,在重要航道和航行条件较差的水域要优化航标配布,改善船舶通航环境:对企业专用航道的航标和桥区专用航标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配布不合理和达不到航行安全需要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和单位进行整改。各船公司和海事机构要对船舶配备的航海图书资料进行检查,船舶要保持所经航区和航线的最新海图和及时进行海图的修正。
  (八)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部门要及时利用各种媒介向船舶和航运公司发布和传递公共安全管理信息。要将通航水域范围、禁航区、交通管理区和施工区及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航道变化、航标调整及交通组织等情况及时发布航行通()告、航道通告;船公司要对船舶提供必要的岸基支持,保证船舶及时知晓必要的所航经区域的安全信息,提前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提高船舶航行的安全度。
  各引航机构要加强对引航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引航员的安全意识。
  船公司要提高安全责任意识,要对船员的生命安全负责,船公司要授权给船长,使船长对船舶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有绝对的决策指挥权力。


  七、行动步骤
  此次整治活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771日到815日为安全隐患排查和船公司自查阶段;第二阶段2007816日到1115日,为通航环境治理和安全隐患整改阶段,要求在20071115日前完成,对不能完成整改的安全隐患要说明原因,并制定继续整改的计划;第三阶段20071116日到1231日为总结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直属海事局在20071215日前将此次整治活动的总结上报交通部。

  在整治过程中各地要及时将有关整治工作开展的情况向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办公室将编制活动简报下发各有关单位,并将适时组织督查小组到各地督查,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使整治活动扎实推进。

  此次开展的专项整治活动要坚持专项治理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要建立辖区通航安全评估和分析制度,定期对辖区影响通航安全的要素进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和减少对航行安全的危害;需要与其他单位和部门进行联合整治的要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交通、海事、航道机构对通航环境的整治工作,解决和协调相关部门配合通航环境整治工作。各地要把专项整治活动取得的好的经验和做法总结和固化,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促进平安交通建设,使老百姓放心水上出行,使航运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建设。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