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案件一审生效后,胜诉方当事人预交的上诉费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3-05-29 作者:王怀臣律师
分类: 法官常见问题解答 |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对该规定的理解是,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法院已经进行了审理,所以不再退还上诉案件受理费,只不过如果同一案件又上诉的,不需要重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熊某不能要求二审法院退还其上诉案件的受理费。
由于审级限制,一审法院不能对二审法院的诉讼费问题作出处理,就不需要裁定上诉费由熊某负担。一审法院只需在本案重审判决中对原一审的诉讼费用负担作出变更,由被告郭某承担一审诉讼费用。对于熊某提出由郭某承担上诉费用的要求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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