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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伊某被控“绑架罪”,成功辩护终改定“敲诈勒索罪”

发布日期:2013-06-10    作者:蔡文明律师
  
简要案情:     
2010
3月,晋江伊某与张某、王某(均系化名)等3人在住处楼上发现有三人不明身份人员正在撬伊某停入于楼下的摩托车,三人遂下楼并控制三个不明身份人员,三人承认是要偷窃摩托车,伊某等三人即问三人是要报警处理还是要叫家人各打3000元私了,三人均要求私了,随后伊某、张某、王某叫来朋友姜某、方某、李某共6人,将三名偷车嫌疑人带到一家网吧控制,并打电话给三人的家属要求各打5000元才放人。
  后来其中两名偷车嫌疑人打来款项,而另一名偷车人则逃跑,三偷车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报警,伊某等6人均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绑架抓获并刑事拘留。三名偷车嫌疑人向公安机关陈述均否认偷车,而公安机关也无证据证明三人偷车。
  经过三个多月侦查,本案移送晋江检察院审查,检察院以伊某等6个涉嫌绑架罪,向法院起诉。

辩护要点:
     辩护律师认为:三名受害人均有盗窃的重大嫌疑,且案发时三人是因怕伊某等人报警才自愿留在网吧,无明显证据证明伊某等人均无控制三人人身自由,故指控绑架罪不成立,应定敲诈勒索罪才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1、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以看出,如定绑架罪,最低判决也会在五年以上,而敲诈勒索则最低判处可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明显要 低于绑架罪。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决伊某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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