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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丢失后被盗刷

发布日期:2013-08-07    作者:110网律师
信用卡丢失后被盗刷,给丢卡者高女士造成2.5万余元的损失。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高女士将两家商户和银行告上法庭。日前,本市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认定高女士自己应该承担八成责任,两家商户承担两成责任,而银行不承担责任。
  事发当日,高女士(化名)持有的信用卡丢失后被盗刷。当日13时45分,她向交通银行进行了电话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高女士丢失的信用卡曾于某日中午在ATM自动取款机取现2000元;在某大型商场刷卡消费两笔,金额合计2.2万余元;另外还在一家体育用品公司刷卡消费两笔,金额合计937元。犯罪嫌疑人在消费时的签名中有错字。

  高女士认为,被盗信用卡须以密码加签名的方式方可刷卡消费,而两家商场和银行在以上交易过程中,未严格审查信用卡签名,导致她的被盗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共损失本金2.5万余元以及利息和滞纳金。因此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2.5万余元及利息和滞纳金。

  大型商场的代理人辩称,他们的员工依照操作规范履行了全部审查义务,没有过错。原告本身有过失,其要求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实施和法律依据。体育用品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涉案刷卡单中的签名与预留签名一致,且使用了密码。他们已尽到了相应义务,所以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银行方面表示,原告在信用卡使用中存在过失。从明细看,原告所述信用卡被盗后有取现情况,这说明犯罪嫌疑人知道了原告的密码信息。原告密码信息被盗,是原告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瑕疵。银行扣划原告款项是有依据的,且无需通知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告没有妥善保管其财物,造成信用卡被盗且密码亦被破解,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谨慎的注意义务并且具备审核信用卡使用人的签名是否与合法持卡人真实签名相符的技能。在审查签名时的注意义务应高于普通公众的一般标准。商户人员发现签字并不是与拼音一致的正确字样,应当拒绝受理该笔刷卡业务。根据签名存在错字的情况,可以认定商户工作人员未严格审核造成,故商户对于原告信用卡被盗刷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银行及时为原告办理了挂失手续,对原告挂失前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银行划扣原告账户资金的行为,不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最后,法院判令两家商户分别赔偿原告4460余元和180余元。

  律师说法

  银行为何不担责任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胡天涛表示,法院判决持卡人承担主要责任和商户承担责任是非常正确的。如果这种案件法院判令银行承担责任,个别人会选择谎称信用卡被盗刷,而向银行主张损失。所以提醒广大持卡人,一定的慎重保管好自己的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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