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中常见无罪辩护要点
发布日期:2013-08-08 作者:邓海峰律师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类:
一是行为在刑法不认为犯罪的:
①【不是犯罪行为】《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
②【情节轻微】《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
③【不可抗力】《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
④【证据不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
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①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② 【相对没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
③ 【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④ 【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⑤ 【紧急避险】《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
①【超出追诉时效】《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
②【自诉案件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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