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杀妻保险公司拒赔 死者孩子起诉获赔3万
发布日期:2013-08-19 作者:110网律师
2005年3月3日,吴刚(化名)与李霞(化名)一起共同购买了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的商品房,李霞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了17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同年12月1日,李霞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双方约定,如果她遭遇意外,连续3个月未还房贷,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她的贷款余额。
4年后,李霞家发生了一幕惨剧:2009年7月11日,李霞的丈夫吴刚将其杀害后,跳楼自杀,当场死亡,留下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和未还完的银行贷款。
截至2009年7月21日,李霞还欠银行房贷13万余元。李霞的家属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保险公司均以李霞的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保险公司认为,附加还贷保证保险中有条款约定,主险中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其他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故意行为或家庭暴力导致被保险人出现意外。
但李霞的家属认为,李霞的情形,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其他情形”,难以认定。最后,经过仓山区法院的法官调解,保险公司与李霞家属达成一致: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3万元。该案得以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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