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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同等分割

发布日期:2013-12-03    作者:110网律师
          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同等分割
     【案情】北京市海淀区的张女士 1995年与爱人夏先生以成本价从女方张 女士单位购得二居室房改房一套,当时的房价为5万元。后来,两人感情不和 准备离婚,但对于房子一事双方发生了分歧。女方张女士方声明该房产是其单 位卖给她的,没有男方的份。夏先生无奈诉至法庭,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并按 市场评估价享受张女士应补偿的房款31. 5万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房改房由张女士拥有,但张女士应当补偿夏先生按 现在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的一半,即房款31. 5万元。
     【评析】
  首先,婚姻存续期间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北京 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19941028日发布的《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 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京房改办字第054号)第八条规定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 权”。据此,可以确认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成本价购得的房改房属于夫 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对该财产应予以分割。
  其次,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很多房改房面积不大,且只有一 套厨卫设备,对该房屋进行实体分割有困难(当然,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各 自居住一间,而共用厨房、卫生间等也未尝不可)。那么,司法实践中常常判 决由一方居住。判决时一般考虑夫妻双方各自的收入状况,有无其他住房等情 况,当然居住方应给另一方一定的价款作为补偿。
  再次,关于房改房的作价标准。根据国家规定购买公房可享受许多国家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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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政策,包括工龄补贴、住房补贴以及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因此,所购房屋 的现存价值都远远髙于所付房款的价格,如按照优惠价所付房款的价格作为分 割争议房屋的依据,显然全部优惠政策都由得房者享受,这是不公平的。同 时,由于上述《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 知》第八条又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 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 入归个人所有。”这一规定说明房改房通常在购房后5年内不得上市出售。因 此,对购买未满5年的房改房按现行市场价进行估价分割不仅违反5年内不得 上市的规定,同时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因为5年期满后的市场价 格是个未知数,可能与现行市场价格有出人。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不宜在离婚时就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对于该房产 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首先确认该房屋产权归双方共有,在共有期间,共有人 对该房产共同享有使用、处分、收益等权利,共同承担维修、管理等义务。若 该房产归一方使用,使用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房屋一半面积的房屋使用 费。同时,双方约定待房产具备上市条件后再予以分割,届时若双方均不需要 房屋,则可将房产按当时市价出售,所得款项扣除各项税收、手续费等费用 后,由共有人各半分割。若共有人之一确有实际居住需要,得房者可按房产当 时市价之一半支付给对方,以实现分割。
  本案中,夏先生与其爱人以成本价从其爱人单位购得两居室房改房一套, 对于这套房屋在离婚时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爱人.提出的该房屋只归她个人 所有的主张是不正确的。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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