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浅谈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

发布日期:2013-12-07    作者:110网律师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探寻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从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就显得至关重要。在此,我们就来谈一谈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一、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犯罪原因,是指处于犯罪原因系统中,具有较大致罪力量,能够相对独立地引起犯罪结果发生和犯罪现象变化的现象及过程,但“犯罪行为是一系列因素的表现,这些因素既是个别的,又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并且交织在一起,如果孤立地看待这些因素,一定会歪曲其性质。”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原因是多方面的,它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思想、教育、道德以及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性格的变化等方面的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根据调研结果,下面从主客观两方面分析未成人犯罪的原因。
  (一)主观因素
  未成年人正处于多塑性这个阶段,他们的独立意识逐步增强,对人生、对自己的未来设计有一定的主见,但由于他们自身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模糊,法制观念淡薄,所受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不够,生活阅历浅,辨识别力差,易在不良社会风气和现象的影响下,禁不住诱惑,以求自身欲望的满足,放任自己的行为,将自己推上犯罪道路。
  1、思想价值观方面看。他们道德观混乱,法制观念淡薄,有的还有一套流氓哲学。如吃喝玩乐的享乐主义、亡命称霸的英雄主义、人生如梦的悲观虚无主义、哥们义气为重的“交谊主义”、“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利己主义等等,都程度不同地在他们身上体现。有的犯罪团伙甚至自成一套思想、意识等行为规范体系。
  2、从心理方面来看,他们性格粗野、任性,具有畸形的好奇心,反常的需求心,强烈的虚荣心,霸道的好胜心,冒险的侥幸心,虚幻的侠义心等,存在心理和生理之间的矛盾,粗浅的认知判断能力和较广泛的交际能力的矛盾等等,当他们遭遇困难、挫折时,易产生愤世嫉俗、精神低糜、空虚、偏激固执的思想倾向。这些不良心理问题侵蚀着未成年人的心灵,损害着他们的身心健康,也为将来的违法犯罪埋下了伏机。
  3、从文化素养和不良习气等方面看。未成年人犯罪中不少人文化水平低,缺乏应有的社会常识和是非辨别力,缺乏正确的理想和志向,没有进取心和事业心,好逸恶劳,自身散漫,总希望不劳而获,但是自身的经济来源拮据,满足不了要求,易引发盗窃、抢劫、伤害 等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客观方面的原因
  人生活在社会环境中,必然与周围客观环境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孟母三迁”说的也正是这个道理。客观因素作为条件通过内因起作用。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促成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反之,则不利于、甚至有害其健康成长,将其引向歧途。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主要有家庭原因、学校原因和社会原因等。
  1、家庭原因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父母的过分溺爱、教唆、遗弃和家庭的分裂,在不同程度上都将成为未成年人越轨的诱发因素。同时父母法律意识水平低下,家庭教育不当,也是诱发部分未成人违法犯罪的家庭因素中的主要原因,这主要有几种情况:
  (1)家庭残缺。经济的发展冲击着人们的婚姻意识。近几年来,离婚案件出现上升趋势,而孩子是最直接的受害者。他们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亲人的照顾时,便在社会上寻找“归宿”和“保护”。当他们寻找的“归宿”和“保护者”能够引导其朝着正确的人生道路成长时,就会有着正常的人生,如果选择不当,如与一些游手好闲的人在一起鬼混,加入犯罪团伙。
  (2)对孩子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孩子出现了问题不是说服教育、正常引导,考虑孩子的自尊心,而是采取打骂等体罚方式,使其产生逆反心理,造成感情隔膜,而孩子与父母较劲,采取逃学或出走,从而失去必要的管理和教育。这样的孩子一旦犯罪,便会凶恶地报复社会,危害性极大。
  (3)对孩子过分溺爱。家长对孩子百依百顺,有求必应,娇宠袒护,使孩子从小就处于养尊处优的地位和不良习气及品德,在其受挫折或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往往失控,走向邪路。
  (4)父母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孩子。总认为“树大必然直,树大必然高”,对孩子管理放任自流,这些孩子的辨别是非和自控能力差,容易误入歧途。
  (三)学校因素
  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学校是传授知识、培养人才的场所,教书育人是我们的优良传统,我国也早确立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但是很多学校出现片面追求升学率,重 智育、轻德育,缺乏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使一些学生不知法、不懂法,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
  (四)社因因素
  社会不良现象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也容忽视。街头巷尾的低级文化市场侵害腐蚀着未成年人健康心理。游戏机室、舞厅、录像厅、网吧室鳞次栉比,一些营业主利欲熏心,门口挂着“少儿不准入内”的牌子,但大量接纳未成年人,这些未成年人沉湎于淫秽色情的“黄色污染”和激情的网络游戏中,心灵深受毒害,思想被扭曲,容易走上犯罪道路。有人感叹“课堂教育一个钟头,不如录像厅一个像头。”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治理,齐抓共管,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一)加强家庭预防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教育的好坏,对子女的成长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养不教,父之过”。作为家长,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不论是言行举止,还是生活方式,都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子女的榜样和表率,同时讲究科学的管教方式,不专横也不纵容,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同时要关心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注意观察孩子在干什么、想干什么,要象朋友一样与他们谈心,倾听他们的烦恼,化解他们的忧虑。不要随意训斥,伤害孩子的自尊心,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促进未成年人健康的成长。
  (二)加强学校预防
  学校要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一是抓好素质教育和品德教育。学校要改变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做法,实现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紧紧围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目标,切实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其健全的人格情操。二是深入开展法制教育,要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建立法制教育阵地和多种形式式的法制教育活动,使学生养成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三是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认真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对“差生”不能一棒子打死,应针对其个人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耐心教育 和帮助,使其向正确的方向转化。
  (三)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的清理整顿,为未成年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淫秽、暴力、恐怖书刊、音像制品、电子游戏等是未成年人犯罪之源之一。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整顿学校周边及附近其他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市场和娱乐市场,坚决取谛那些带有色情内容的游戏厅、录像厅、网吧等,严禁出版和发行、出租不健康内容书报、录像制品等,减少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条件。
  学校在课余加强学习的思想教育和动脑、动手能力训练,增大学生的课余爱好,使学生既学好文化知识,同时又在一定条件下丰富其课外活动,使其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增强辩别是非善恶和抵制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
  同时,政府部门应投入一定资金,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如建立少年宫、文化宫,举办科技展、绘画展及各种知识竞赛活动,以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活动吸引青少年,陶冶他们的情操,使未成年人自觉远离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等,以利于他们健康成长。
  (四)建立、健全司法制度,预防和减少犯罪
  我国刑法、刑诉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理问题在运用法律上有一些别于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如“讯问不满18岁未成年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还有在辩护制度上也作了一些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对保护未成年的讼权利起着很好的作用。各级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这些法律法规搪法,在办案中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做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合法,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建议在建立健全司法制度上做好以下几点:
  1、正确适用刑罚
  针对未成年人年纪小、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实施各种行为比较轻率、主观恶性小的特点,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偶然犯罪、危害程度较轻、有悔罪表现的,一般从轻、减轻处罚,对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都优先考虑从轻处罚,以体现刑法从宽的精神。
  2、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
  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羁押、缓刑、假释、减刑、附加刑方面,我国法律都有别于成年人的规定,在适用法律时司法机关均应适用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从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尊心和改过自身的信心及社会效果考虑,应贯彻特殊的刑事政策,完善之方面的刑 事法律:①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放宽减刑和假释的条件;②对未成年被告人应尽量进行法庭教育,同时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及学校、社区加强管教和教育,收容教养等;③未成年罪犯应当与成年犯罪分开关押、改造,防止交叉感染,以利于他们刑后的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五)加强帮教,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
  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比率较高,对未成年人要本着治病救人的方针,用真诚的爱心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同时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帮教工作。司法机关加强回访、考察,在失足未成年人居住地设置帮教机构,落实帮教措施。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关心失足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要积极帮助不起诉、免除刑事处分和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育或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真正把教育关怀的情感送给他们,使其自我悔悟改造后自食其力,成为社会有用的一员。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