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没有能力负担婚前所购的房屋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3-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你丈夫婚前所购买的房子在你们离婚时的归属问题,你们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去法院起诉。针对你所述的情况,你丈夫因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离婚时不具备继续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你又有这个能力,为了避免银行行使抵押权,法院有可能会将房屋判决给你,但是你必须补偿你丈夫的首付款和你们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同时还要继续归还银行的贷款。不过还是建议你们自己协商处理,这样可能会更有利于处理你们夫妻之间的关系。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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