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3-12-26 作者:孙心远律师
[第一次诉讼]要求开发商拆除公共管道。[法院判决]因该管道系多家业主共用,拆除该管道损害其他业主利益,驳回起诉。
[第二次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86000元;如不能认定李某违约,要求开发商对因房屋中添设管道致房屋价值贬损部分进行补偿。
[评估]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中心建议铺设管道房屋价格应在原房屋价格基础上扣减2%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一庭意见):虽然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椐《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购房人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部分。《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0—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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