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3-12-26    作者:孙心远律师
[案情]李某从某开发商处购得一处住房,总价款183万元,合同未就房屋内管线铺高问题进行约定,交房前开发商致函李某,“由于您的房屋中有管道通过(暧气管等),故在装修时进行了局部处理,局部吊顶较低,但不影响您居室的使用和美观。”李某回函房地产公司,“本户内不得有任何非本户管道通过,如公司进行公共通过管道安装,请立即予以拆除。”
   [第一次诉讼]要求开发商拆除公共管道。[法院判决]因该管道系多家业主共用,拆除该管道损害其他业主利益,驳回起诉。
   [第二次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86000元;如不能认定李某违约,要求开发商对因房屋中添设管道致房屋价值贬损部分进行补偿。
    [评估]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中心建议铺设管道房屋价格应在原房屋价格基础上扣减2%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一庭意见):虽然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椐《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购房人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部分。《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0—92页。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