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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规定

发布日期:2014-01-02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格[2013]62号)(下称《管理办法》)有关“各级价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我市目前正在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成本调查和监审等一系列重新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相关工作,鉴于《管理办法》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为了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7月1日起,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电梯维护费(含电梯运行电费)、车位(含车库,下同)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提供服务)、出入证制作工本费。但由于我市现行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尚未包含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以及公共性服务所产生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为此,公共能耗费用仍可向业主据实分摊收取;在我市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未出台实施前,物业服务企业暂不能另行收取电梯维护费。物业服务企业除可按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及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务收取费用外,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向业主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或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及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二、原已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住宅小区,其住宅物业服务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仍按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新申请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住宅小区,其住宅物业服务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按南宁市物价局原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09]200号)规定执行。三、建设单位拥有产权的车位停车收费规定:按月收取机动车车位租赁费的,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50元/车.月;按次收取机动车车位租赁费的,可在不超过南价格[2009]200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上浮5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不能收取非机动车车位租赁费,可按南价格[2009]200号和南价格[2010]43号文规定收取非机动车车辆停放费。物业服务企业应优先考虑给予小区业主办理车位租赁月票。四、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特种车辆等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其他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地临时停放1小时内(含1小时)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五、车位物业服务费按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50%收取。管理维护车位产生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仍据实分摊计收。六、建设单位收取车位租赁费后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车位物业服务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后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拥有车位产权的业主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七、物业服务企业可向进行装修住宅的业主收取最高不超过3元/平方米的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提供服务)。八、实行人员IC卡出入证管理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须根据业主的需要,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1-4张人员IC卡出入证;实行机动车IC卡出入证管理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须为具备车辆停放条件的业主每户免费配置1张机动车IC卡出入证;因业主申请超过建设单位免费配置的数量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最高不超过10元/张的收费标准收取IC卡出入证制作工本费。如IC卡出入证同时具有人员和机动车管理功能的,只能收取一张卡的制作工本费。九、物业服务合同中有预收物业服务费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业主自愿的原则预收不超过6个月物业服务费。十、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十一、本文从2013年9月19日起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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