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动顺延是否无需另行签订?

发布日期:2014-02-11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动顺延是否无需另行签订?
  【案例概况】
  2011年7月1日张某进入某销售公司工作,从事销售岗位,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具体约定为: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止,若服务期未满情形下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合同期满之前双方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是否续订合同;张某在销售部担任销售工作,月基本工资为2500元。因为工作的需要,该销售公司出资安排张某进行专业培训,双方在2011年7月21日又签订一份《培训协议》,具体约定为:该销售公司送张某参加汽车销售员培训,培训地点杭州,培训期限从2011年7月22日至2011年8月2日,培训费由某销售公司承担,自培训结束后张某为某销售公司服务期不少于三年,协议生效后将自动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的补充内容等。原劳动合同期满后,某销售公司就一直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3月份,张某向销售公司提出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律分析】
  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通过《培训协议》确定的服务期对劳动合同中期限进行补充约定自动顺延,是否属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张某与销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培训协议》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法律效力,应当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培训协议》明确了服务期为不少于三年,且双方都明确该《培训协议》生效后自动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内容,其实质上对双方通过该《培训份协议》约定,重新就《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了变更,达成新的服务期限而已。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但在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及补充,并不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在新的服务期限届满前,无需另行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形。
  【法院裁决】法院认为《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不少于三年,该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内容,而《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未满情形下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故劳动合同期限依约定自动续延,现张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在实践中,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案件非常之多,这也导致很多用人单位为规避风险而直接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在合同期满前,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续签或者自动顺延。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立场不同,对劳动合同法理解也会随之不同,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的仲裁及诉讼,而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的理解也不完全相同,有的认为有效,有的认为无效。因此杨东律师建议要尽量避免此类问题产生,如有发生也要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减少不必要的诉累。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赵自勇律师
北京东城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陈培聪律师
广东潮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