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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4-03-10    作者:110网律师

1.张某某故意伤害案辩 护 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之父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某故意伤害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和必要的调查以及庭前阅卷,多次陪同张某某的父母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进行协商,又出席了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因黄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因日常生活用水问题这一小事引起,正是因为受害人冯某某、冯某父子的不当处理而导致事态扩大、失控并最终演变成流血事件。对此,黄某某以及被害人冯某某、冯某父子对于此事件的酿成和扩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的事实已经十分清楚地表明,2012年10月6日案发当晚,被告人张某某从简阳到其师傅临时租住地的家里吃饭并喝了酒,饭后误用黄某某、冯某某、冯某家水龙头的自来水洗碗,碰巧被黄某某看见,由于黄某某不当的言语刺激,加之被告人张某某在酒精的作用下,双方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才朝黄某某右肩部挥了一拳。此时,被告人张某某完成的是一个有诱因的民事侵权行为。然而,事情到此却并没有结束,正当黄某某与被告人抓扯之际,冯某某、冯某父子闻讯赶来,二人非但没有劝阻,反而却倚仗人数、力量上的优势,不仅责骂被告人,还一前一后扭住被告人的衣领,并用强力将被告人摁到身体严重弯曲程度,使得事态进一步扩大,黄某某、冯某某、冯某父子与被告人厮打在一起,由于几人的身形处于急剧变化之中,加之事发在夜间,被告人也无法准确分辨危险将从何处袭来,在自身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形下,被告人情非得已地出于自保的本能抽出折叠刀一阵乱划,于是发生了伤害事件。因此,黄某某、冯某某、冯某父子对于引发、扩大纠纷,对于造成自身伤害有严重过错,并负有不可推卸之责任。二、案发后,被告人积极主动地筹钱将冯某某、冯某父子送到医院就医,主动减轻其行为给冯某某、冯某父子造成的损害,其间有逃跑的条件但是没有逃跑,直至警察到达医院盘问,后按照警察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当黄某某、冯某某、冯某父子与被告人被周围劝架的群众拉开,被告人张某某即将刀具和身份证交给黄某某控制,在冯某某、冯某父子意识到受伤后至被告人等人将伤者送到医院治疗期间,被告人并没有因害怕承担责任、害怕受到追究而逃跑,而是积极主动地在他人的协助下将冯某某父子送往就近的德源卫生院救治,并积极地筹钱医治冯某某父子。即便在黄某某报案后被告人也没有逃跑,而是在医院里照料冯某某父子并等待警察的到来。在警方到来后,被告人自觉地接受办案人员的口头询问,无抗拒行为,在警方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就已经如实交代了主要事实经过(见民警制作“到案经过”),随后也一直如实供述案件事实,配合调查和侦查,其行为构成自首。事实表明,被告人已经积极主动地在减轻其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减轻,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即能如实的交代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十分良好,应当酌情从宽处罚如上所述,被告人尚在卫生院照料冯某某父子之际,在办案人员的口头询问下,就如实地交代了事发的来龙去脉。到案后,自始至终地如实交代、陈述案情,无隐瞒证据和对抗侦查的行为,而且积极真诚地悔罪,对冯某某父子的受伤表示诚恳的道歉并愿意尽全力医治好冯某某父子二人。四、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即明确表示希望其家人代为借钱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愿望,其家人亦积极设法筹集款项,从侦查阶段起就多次积极主动与受害人协商赔偿事宜,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协调下达成赔偿合意,取得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谅解在出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家人积极主动地与受害人的家人取得联系,愿意尽力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在辩护人的参与下进行过多次协商,但因被害人提出的赔偿数额较大,被告人及家庭因家境贫寒无力全部满足而未能及时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协调下达成赔偿合意,取得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人特别向承办法官和被害人及亲属表示发至肺腑的感谢!!!五、被告人张某某尚很年轻,无任何犯罪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完全系由偶发因素引发,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若非被告人张某某误用黄某某家的自来水,若非黄某某言语过激,若非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辨认、控制能力降低,若非冯某某、冯某父子对黄某某与被告人争执的不当处置、若非发生扭打的各方不冷静、不理智等等偶然因素的叠加。本案一个小小的生活琐事纠纷原本不可能发展到令人惋惜的地步,本案的被告人张某某也不可能站在今天的被告席上接受如此严厉的指控。辩护人在此特别提请法庭关注的是,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之前无任何犯罪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本案纯属偶发,较之于那些有预谋的故意犯罪而言,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某是一个刚满20岁的年轻人,其人生道路才开始,还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十分需要社会的同情、谅解和宽容,以利于走好以后漫长的人生道路。综上所述: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触犯的罪名无异议,但恳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全面考虑到本案被害人自身的过错、被告人积极主动筹钱医治受害人、主动减轻行为的危害后果,并如实交代罪行,诚恳的认罪悔罪态度,积极尽其所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近亲属谅解,无犯罪前科,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以及本案的多种偶然因素,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谨此,辩护人依法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张某某一个改过自新,早日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充分考虑并依法采纳,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律师:王树永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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