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财产
发布日期:2014-03-16 作者:梁述庆律师
但合伙企业财产同合伙人财产的隔离仅是一定程度上的隔离,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两者的隔离就被打破了,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用个人财产来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另一种情形,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合伙人就要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债务,此时,合伙企业的财产受到两层保护,首先可以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清偿债务,其次在被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从而保证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发生变动。只有当两层保护机制均失去作用的情况下,才发生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的情况。从此可以看出,法律更侧重维护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性。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被执行,导致合伙企业财产减少,是合伙企业财产不具有独立性最突出、最强烈的表现,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财产权,即使股东的股权被执行,并不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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