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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实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

发布日期:2014-03-26    作者:张颖律师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方式:
  1、请求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配偶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是法院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受害方可请求离婚。
  2、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包括精神赔偿和财产赔偿两部分,大多数实行的是财产损害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因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的要件包括:
  (1)配偶一方有重婚或他人同居的行为。
  (2)因不忠行为导致判决离婚,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时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请求。
  (3)受害方受到赔偿。
  (4)请求人无过错。如果请求人也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则双方均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和抑制加害人的行为,赔偿为手段。受害方有权向不忠配偶方请求损害赔偿外,还享有除去侵害请求权及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切实保护受害方的合法配偶权,惩罚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巩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
  3、请求停止侵害。
  受害方对“第三者”也享有排除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要求“第三者”停止损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请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违约金。
  《婚姻法》修订过程中,要求法律明确规定“第三者”承担责任的呼声很高。当然也有人不少意见,如认为“第三者”问题应属于道德范畴,以法律惩罚“第三者”不可操作,因为违法的人数太多、举证困难等。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20条的规定,“第三者”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第三者”的行为有以下四个要件,才承担侵权责任: (1)行为违法,指“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发生婚外性关系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配偶权,违反了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及夫妻忠实义务。
  (2)损害事实,指“第三者”的违法行为使受害方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
  (3)因果关系,指受害方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
  (4)主观过错,值得注意的是,“第三者”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要件。“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权。“故意”是指“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发生婚外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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