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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4-04-04    作者:顾振兴律师
我国婚姻法内容有: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说明:    1、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4、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5、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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