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取离婚证夫妻已签字的离婚协议书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效力如何?
发布日期:2014-04-10 作者:110网律师
安阳李立峰律师解答: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了约定,有的还进行了公正,但往往是在去民政局离婚的路上或诉至法院一方反悔,不履行离婚协议。那么该协议是否有效呢?回答是没有生效,可作为夫妻感情不和、财产范围的一般性证据。
答疑观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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