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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赔偿金,无证据被裁决驳回

发布日期:2014-04-18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申请人黄某秀于2013年4月22日到被申请人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流水线工人,其工资为底薪为950元,申请人一直工作到2014年2月20日,因申请人认为工资低,要求涨工资,申请组织其他工人一起罢工,被申请人的生产线停工一天。后经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未办理离离手续,从2014年2月21日起未到公司上班。2014年2月24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3000元。因申请人未举示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被裁决驳回仲裁请求。

代理人:刘秦飞律师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重庆群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通过开庭前认真地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和今日的仲裁庭审理,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已基本查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偿金的仲裁请求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现根据仲裁庭查明的事实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恳请仲裁庭予以采纳:
一、申请人要求答辩人支付经济赔偿金30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没有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其理由如下:
申请人于2013年4月22日到被申请人处上班,被申请人一直没解除与早人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至今还存在。申请人认为工资低与公司领导发生争吵后就未到公司上班了。庭审中申请未能举示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对自己的仲裁请求有举证的义务,不能举示证据证明其请求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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