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某诉被告上海某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游戏服务商查封玩家虚拟财产被诉案
发布日期:2014-04-20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裁定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4241号
原告:方某某,男,1983年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
委托代理人: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高科园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解除对原告所有的盛大通行证账号huashan110下的盛付通钱包提现功能的封禁,恢复该账号的正常使用状态,向原告提供正常的服务。(钱包余额:100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6年起,原告在被告官网上注册了盛付通账号huashan110,并于2009开通了盛付通钱包功能,使用被告的服务。根据和《盛付通支付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享有该协议所约定的服务权利,即《盛付通支付服务协议》第四条:“盛付通网络支付服务指的是由盛付通向您提供的通过盛付通支付系统在您和收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提供的服务。”
2012年10月9日,被告冻结了原告所有的huashan110账号内的钱包提现功能及其钱包余额1000000元,停止向原告提供服务,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盛付通钱包功能。
2013年3月22日被告做出《冻结说明》,以上述账号涉及盛大点券被盗案有关,按照警方及第三方权利人的要求,将上述账号冻结。原告认为被告的冻结理由不能成立,并且其涉案的金额是从第三方公开市场善意取得,支付了相应对价,不存在违法情况。故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后,被告主动解除了对原告账户的查封。原告于2013年12月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某某申诉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诉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贤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姜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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