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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几点思考 】

发布日期:2014-04-25    作者:110网律师
子女抚养费问题是离婚案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问题,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上述规定较原《婚姻法》的规定几乎没有变动,说明这些规定是能够适应现实需要的。但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应用法律时觉得上述规定不够具体,尚需法官的自由裁量。以下由广州朱俊凯律师为您分析:
 第一个问题:离婚后子女就教育费或医疗费单独起诉父或母要求给付的,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这个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有几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凡是子女就教育费或医疗费单独起诉的案件,只要父母不同意给付,就一律驳回子女的诉讼请求,一概不予支持。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此,只要离婚后父母履行了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子女就没有理由再找父母单独要教育费或医疗费,即使诉至法院,也不应获得支持。第二种意见,子女仅就教育费单独起诉父母的,应获得支持;就医疗费单独起诉父母的,则不应获得支持。理由是《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仅提到“生活费”和“教育费”两项,而没有涉及“医疗费”。第三种意见,不管是子女就教育费或医疗费单独起诉父母的,还是两项一并起诉的,只要请求合理、依据充分、条件允许就一律予以支持。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近几年来,子女就教育费、医疗费起诉父母的案件数量呈上升势头。分析起来,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每个人都是在追求好的生活环境,这里面也包括教育环境和医疗环境等;第二,父母给付子女的抚养费,不足以支付子女大数额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目前,就审判实践来看,离婚后父母一方每个月给付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大都在2000至4000元之间,少于2000元或多于4000元的情况都是少数。如果父母双方都按上面大多数情况给付子女抚养费,那么该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正好在广州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左右。上述标准的抚养费满足子女的日常吃饭、穿衣等生活费用以及适当的教育费、医疗费等不成问题。但实际生活中,遇到子女入托、升小学或中学、转学等情况,往往需一次性交纳几千甚至上万元的费用,这还不包括各学期的杂费、书费、辅导费等。还有,随着医疗条件的改善,就医费用也相应提高了。人吃五谷杂粮岂有不生病之理,子女患个感冒用药就需几十元,连续输几天液则要几百元。如果遇到子女患病需住院治疗,甚至需动手术的情况,其费用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甚至几万元。出现上列两种情况,父母按广州市人均生活水平的标准给付子女抚养费就不能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了,子女就上列情况诉至法院应在情理之中。但是否一定都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呢?我认为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视父母的实际经济条件。每个父母都疼爱自己的子女,都有望子成龙、盼女成凤的心理,都想为子女创造好的就学条件,子女有病,也是选择条件好的医院。但是,父母在不影响子女正常上学、就医的前提下,一定要考虑自身的实际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不能好高骛远,要切合实际地为子女选择就学和就医环境。   
第二,看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如果离婚后父母给付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已经很高,如每月在5000元以上,那么一般情况下,子女的请求很难获得支持。   
第三,看教育费、医疗费发生的情况。子女要求保护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应是一次性发生或连续发生且数额较大(笔者认为应在2000元以上),而且要有学校、医院的相关票据及明细说明。
第四,看父母对子女教育费、医疗费的发生是否事先知情。父母离婚后不应将两人过去的恩怨转移到对子女的教育等问题上,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遇到子女升学、患病需住院治疗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尽可能协商解决。综合考虑以上几个因素,基本都具备的,则子女就教育费、医疗费单独起诉父母要求给付的,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个问题:有较高固定收入的父母是否应该按照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子女抚养费?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工资收入也在逐年提高。广州市的一些单位,其人员固定收入已经达到很高水平,其员工的月平均收入可以达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几万元。 尽管目前所审理的离婚案件中,这些有固定高收入的当事人遇到的不多,但今后会经常遇到。那么有固定高收入的父母离婚后,是否应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子女抚养费我认为不应该。比如父母一方的月收入固定是20000元,离婚后如按上述比例给付子女抚养费,他每月将给付其子女抚养费4000至6000元,这个数字远远超过广州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生活费支出额的标准。作为一个未独立生活的子女,其每月的正常花费,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达到4000元的。如果父母双方的月收入都固定在20000元以上,那么其子女每月可支配的抚养费将在8000元以上,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我认为凡离婚后父母的固定收入明显超过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的,如上列所举月固定收入在20000元以上的情况,即为“特殊情况”。遇到这种“特殊情况”可适当降低比例,具体计算至子女的抚养费每月不超过5000元即可。父母如遇子女所需前面提到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的情况,可另行给付。
   第三个问题:离婚后没有收入的父母,其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何确定?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往往会遇到一些当事人提出自己没有收入,生活靠父母和兄弟姐妹的资助,离婚后无法给付子女抚养费。经核实,这些当事人的确没有固定收入和其他收入,那么他们离婚后按什么标准给付子女抚养费呢?我认为,以上问题应视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首先,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是父母的一项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以父母没有收入为免除条件。其次,父母没有收入的情形是否因其丧失劳动能力所致?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如果父母是残疾人,不管其残疾是先天造成还是后来所致,导致他们没有劳动能力,从而没有收入,他们离婚后也就无法给付子女抚养费。但是有这种情况的父母可凭残疾证明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居民生活困难补助费(俗称“低保”),其子女也相应地享受这种“低保”待遇,加上教育部门对这些特困家庭的子女采取减免收取学费的办法,政府基本上解决了特困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问题。但是有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没有收入并不是因自身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所致。他们中的有些人从小娇生惯养,长大后好逸恶劳,没有工作也不思努力,结婚后仍习惯于靠父母或他人的资助生活,没有家庭的责任感;有些人原有固定的收入,由于单位不景气而失去了工作岗位(俗称下岗);还有些人是农民,但由于村委会将土地集体出租或转让,没有可承包的土地而闲在家里。上列当事人均应凭自身的劳动能力,积极寻找就业机会,一方面可自食其力,另一方面也可尽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具体到他们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到他们的实际情况及执行问题,应保证在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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