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死亡)获15年有期徒刑
发布日期:2014-05-30 作者:110网律师
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死亡)获15年有期徒刑
(为保护涉案人员个人隐私等权利,案例中被告人及被害人仅保留姓氏,名字概以某某代替,出生日期、住址等一概省略)
涉案人员及辩护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邵某某,男,因涉嫌故意杀人案被刑拘,后被逮捕。异地关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晓华,男,贵州衡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鄢某某,男,在本案中被被告人邵某某杀死。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毕节市东客站拦坐出租车时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被告人邵某某后邀约数人对被害人进行打杀,被告人邵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卡子刀先杀被害人背部一刀,后又对被害人一阵刺杀,被害人经送毕节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处理及结果:
辩护人对全案材料作全面分析后作有罪辩护,但依法提出了罪轻的辩护意见,提供了被告人罪轻的相应证据。辩护人在积极主动与被害人亲属联系后,在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的组织下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主动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辩护人罪轻辩护意见被采纳,判决结果为:被告人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行为致人死亡,属情节严重之情形,获判情节严重量刑中最低幅度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列,被告人及其亲属均非常满意,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
附:1、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事判决书字号: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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