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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再支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4-06-0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上规定,只有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受害方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只能索赔物质损失,比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而排除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是并非就得不到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的赔偿,《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而已,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方可以单独提起民事索赔诉讼!因此,建议刑事案件的受害方没有必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直接提起民事索赔诉讼,这样更省时省力!
另外,注意一点的是,对于刑事案件无论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都不会被法院受理的。法律依据是:2013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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