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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唐代的地方司法机关

发布日期:2014-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唐代地方司法仍由行政长官兼理。

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协助处理。

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

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处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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