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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发布日期:2014-06-11    作者:庄荣华律师

股票、公积金、家电家具、首饰如何分割处理
【建邺区离婚案】
南京婚姻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夫妻感情不和,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起诉离婚,并且要求分割股票、存款、家具家电、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

审理结果:
1、男方双方离婚;
2、夫妻婚前财产中的首饰一套,马自达汽车一辆,归男方所有,家具一套,厨卫用品一套归女方所有。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中的空调柜机一台、微波炉一台、40寸液晶彩电一台、洗衣机、冰箱各一台、音响一套、电动自行车一辆以及数码相机一台归男方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方某所有;
3、户名为女方的华泰证券股票账户上的现金和股票,由原告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出卖,所得价款各半享有。
4、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合计102370.17元,于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提现后向女方支付51185元,女方的住房公积金5374.21元,于公积金提现后向男方支付2678元。
5、余【略】

律师点评:
至此本案终结,此案给广大当事人深刻理解,分割财产中的股票【本案最终核算数额近15万人民币】如何分割,实物如何分配,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分割原则以及给付时间特性。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建民初字第号
原告胡某,男,1980年,汉族,学院教师,户籍地为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女,1984年,汉族,银行职工,现住地为本市建邺区。
原告胡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双方婚前感情淡薄,婚后感情不和,未能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在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上存在差异,争吵不休。双方夫妻感情持续恶化。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余略】。
被告方某辩称,原告在关于双方婚姻感情问题上所述并非事实,被告对于原告的起诉离婚不是被动等待,被告为了保护家庭,在原告无理提出离婚的情况下,极力向法庭陈述自己对婚姻的看法,要求法院能够维护家庭的稳定,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现鉴于原告多次表露对家庭和孩子的态度,被告已经对婚姻不报有希望,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但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教育成长的视角出发,请求法院将婚生子判由被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自由相识并恋爱,2007年12月登记结婚,2009年生一子,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
再查明,原告的月平均收入为4500元,被告的月平均收入为5000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的住房公积金为55156.83,住房补贴为47213.34元,两项合计为102370.17元。被告的住房公积金为5374.21元。
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关于夫妻婚前婚后财产,双方当庭协商处理完毕。但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双方均主张由已抚养,由对方承担必要的抚育费,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明细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双方从认识到结婚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较为薄弱,婚后亦为建立起夫妻感情。此次诉讼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调解,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夫妻婚前、婚后共同财产中的实物部分,双方当庭已协商一致,因系自愿,本院亦予以准许。关于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鉴于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提现有严格的限制,因此可以等到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提现条件成熟后,原被告再行给付。关于双方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均主张由已抚养,考虑到孩子目前尚小,自出生后,原告只与其共同生活两年左右时间,但其后却一直随被告生活,孩子的外祖父母也愿意并且有能力协助照顾孩子,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孩子以随被告生活为宜,由原告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随被告方某生活,原告胡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0日前,给付抚育费11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三、原告胡某对孩子享有探视权,探视时间为每月单周的周六上午10时至下午5时。
四、夫妻婚前财产中的首饰一套,马自达汽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家具一套,厨卫用品一套归被告所有。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中的空调柜机一台、微波炉一台、40寸液晶彩电一台、洗衣机、冰箱各一台、音响一套、电动自行车一辆以及数码相机一台归原告胡某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方某所有。
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户名为被告方某的华泰证券南京中山北路营业部的股票账户上的现金和股票,由原告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出卖,所得价款各半享有。
六、原告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合计102370.17元,于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提现后的十五日内向被告支付51185元,被告方某的住房公积金5374.21元,于公积金提现后的十五日向原告胡某支付2678元。两项冲抵后,原告胡某应当支付被告方某48498元。
七、原告及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

建邺区人民法院院印
2012年12月19日
书记员 陈童
本案例为庄荣华律师亲办离婚案例
成功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录为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丈夫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多分60%【股权】
建邺区离婚- 南京婚姻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江苏省高院发布之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南京作为江苏的省会,各个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国家规定、司法解释是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但省内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省高院、市中院出具的会谈纪要,也是适用于本地区重要的审理参考,据此,经过省高院的统计和分析,公布了十例具有社会特性,具有诉讼实战指导的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核心提示】围绕当下诸多涉及婚姻家庭的法律问题,如父母赠与婚房的认定、亲子鉴定引发的官司胜败、离婚时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的后果等,通过一个个真实生动、发人深省的审判实例,从不同侧面揭示了婚姻家庭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
【编者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三八妇女节前夕,江苏省高院发布2010-2011年度十大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围绕当下诸多涉及婚姻家庭的法律问题,如父母赠与婚房的认定、亲子鉴定引发的官司胜败、离婚时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的后果等,通过一个个真实生动、发人深省的审判实例,从不同侧面揭示了婚姻家庭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特别关注了《婚姻法解释三》颁布以来全省法院审理的新类型案件及法律难点,给广大读者以提醒和启发。
一方隐匿夫妻财产 怎么办
  判决:谁转移财产谁少分
  【案情】支玲与杨刚原为夫妻关系。2011年3月,支玲与杨刚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支玲发现杨刚在2011年初擅自注册一杨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杨刚的出资额达30万元。支玲遂诉至法院,主张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杨刚坚称无任何房产、现金、股权、股票、债权,导致共同财产无法分割,现要求分割杨刚公司股份的75%。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刚行为明显为隐匿、转移财产,故支玲要求分割杨刚在公司的股份的请求应予支持,由于杨刚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故应少分该项财产。遂判决支玲分得杨刚在公司30万元股份的60%,折价18万元。
  【点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一旦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存在上述恶意侵占夫妻财产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夫妻另一方也会因其恶意侵占夫妻财产的行为付出不分或少分财产的代价。
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亲办案例介绍:

案情介绍:
委托人与丈夫协议离婚之后,发现前夫在离婚时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时任法人且拥有公司几十万股权,协商未果后,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

审理结果:
法庭采纳律师意见
1、判决男方10日之内支付女方股权折价款60%
2、判决男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律师点评:
1、对于离婚协议之时未能发现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诉讼分割应当在发现之日起2年内;
2、庄荣华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在庭审出示了工商登记,以及男方全额实际出资的审计单位的证明文件之后,律师代理意见全面的被法庭所接受,认定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隐匿转移共同财产,在离婚之时该财产分割应当予以不分或少分。庄荣华律师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婚姻法的基本分割比例,并且法庭也接受了庄荣华律师多分的请求,给予委托人60%的股权份额。
4、由于该财产性质属于股权性质,女方不善经营,为回避经营风险,故律师恳请法庭判令支付股权折价款,最终被法庭采纳。

, 至此本案终结,委托人十分满意案件结果。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建民初字第号
原告支某,女,1977年,汉族,无业,住本市建邺区茶亭东街。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79年生,汉族,南京某公司法人,住本市建邺区。
原告支某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年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支某的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支某诉称,2001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在安徽蚌埠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3月29日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原告因生活困难要求分割被告财产,可被告坚持自己无任何房产、现金、股权、股票、债权等,因此无法分割财产。离婚后不久,原告得知被告在2011年初时居然开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达50万元,原告要求分割,被告拒绝。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分割被告在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份的75%;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杨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支某与被告杨某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29日,杨某与支某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1、子女问题:婚生子11周岁由男方监护抚养,女方以后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女方在不影响子女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望子女。2、财产分割及债务、债权处理问题: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婚后男女双方无共同债务债权纠纷。3、其他协议:离婚时女方声明本人未怀孕。2011年2月21日,南京中和会计事务所向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筹)出具中和会验字第(2011)T162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明确载明: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由全体股东于2011年2月21日之前一次缴足。经我们审验,截至2011年2月21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伍拾万元,各股东已货币出资。2011年2月22日,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该公司的股东之一为杨某,其出资额杨某在该公司的股份。
在庭审中,支某表明,对于分割的股份也可以折价分割。要求被告给付其占有股份的75%即22.5万元。
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工商资料、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杨某在与支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另行出资30万元注册某科技公司,而在2011年3月29日的离婚协议中,却明确说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其行为明显为隐藏、转移财产。据此,支某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由于杨某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故其应少分该项财产,本院酌定支某应分得杨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30万元股份的60%,折价为1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支某1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邮寄费51元,合计2351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受理费、邮寄费已由支某预交,由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支某,已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年美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志昱
离婚成功获取抚养权【12岁男孩】
房屋归女方和孩子所有
【栖霞离婚案】
南京婚姻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丈夫存在长期多次家庭暴力,并在近两年中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
3、双方居住房屋中男方所持份额归孩子所有,该房屋仅为女方及孩子占有使用。
4、房屋拆迁协议中所申购的两套房屋,男女双方各得一套。
律师点评: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抚养权与财产分割,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宾馆开房登记簿、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报警记录、男方银行记录结余与清单、女方被打照片、病例、房屋产权证、还贷证明等证据。
通过庭审过程中的几轮交锋,最终男方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同意庄荣华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作出重大让步,并同意子女由我方抚养。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栖迈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5年生,汉族,教师,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74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C随原告A生活,被告B每月十号前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十八周岁止。
三、原被告及C共同所有的房产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三人原份额为原告A占比百分子二十五,C占百分之五十、被告B占比百分之二十五),被告B所有的百分之二十四的份额归C所有,其余百分之一的份额在C满二十二周岁时归C所有。该房由原告A及C居住使用。该房的房贷由A负责偿还。
四、原被告共同财产苏A奔驰牌轿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车贷由被告B偿还。
五、2013年4月2日拆迁安置协议,所安置的两套房屋其中90平方米的安置房归被告B所有,其中70平方米的安置房归原告A所有。房屋差价款、税款等由双方各自承担。
六、被告B有权每月四次探视子女C。
七、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葛。
八、诉讼费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离婚多套房产分割案
鼓楼区离婚财产分割案】
多套房屋分割方式、分割比例如何确定?
南京婚姻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委托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离婚诉讼,并成功立案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诉争最大的焦点为双方婚后拥有两套房屋共同房产,各自居住一套,登记形式为两人共同共有,但面积和装修以及房屋使用年限皆不相同,为此双方难以为谁持有大房子以及折价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故委托庄荣华律师诉讼。

案件结果:
本案大房子归我方当事人所有,小面积房屋归女方所有。
结合房屋面积、地域、装修以及房屋使用年限的差价,同时加上我方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以及现金存款,我方共计支付对方45万差价,【分期履行】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家庭财产的出资、登记形式、持有状态以及父母出资的意愿分析是定性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
当事人遇及此类纠纷,应当寻求专业、有经验的律师代理诉讼,方可尽最大可能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
本案庄荣华律师出色的完成了离婚财产分割的任务,在立案、准备诉讼财产,准备证据证言等方面做到滴水不漏,最终赢来了预期的结果。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6 8年日生,满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 9 7 2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关于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 9 9 7年8月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后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因未能协商解决,原告于201 2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2 01 2年3月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没有实质改善。2013年2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经本院组织双方协商,双方就离婚及财产分割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坐落于本市鼓楼区1 0 7室房屋及房屋内装潢等财产归原告A所有,该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原告A负责偿还。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三十天内被告B配合原告A办理上述房屋名称变更手续。
三、坐落于本市鼓楼区4 0 2室房屋及房屋内装潢等财产归被告B所有。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三十天内原告A配合被告B办理上述房屋名称变更手续。
四、原告A给付被告B财产折价补偿款450000元,于2 0 1 3年9月1 8日支付1 0 0 0 0 0元、2 0 1 3年1 1月1 8日前支付1 5 0 0 0 0元、2 01 4年9月1 8日前支付1 0 0 0 0 0元,剩余1 0 0 0 0 0元于2 0 1 6年9月1 8日前付清,所付款项打入被告B南京银行帐户。如原告A有一期不按时付款,被告B可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
五、双方各人衣物及各人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处理完毕,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诉讼费用6 2 4 0元减半收取3 1 2 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8日
离婚后房产分割案
【栖霞区离婚财产分割案】
房屋分割方式、分割比例、履行方式如何确定?
南京婚姻律师庄荣华分析指导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离婚后房产分割纠纷委托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离婚诉讼,并成功立案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诉争最大的焦点为双方婚后拥有一套房屋,登记形式为两人共同共有,在离婚后双方无法就该财产分割方式以及分割比例、折价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故委托庄荣华律师诉讼。

案件结果:
1、双方均同意将该房屋以固定价格区间出售。
2、我方当事人多分8万元房屋价款。
3、若对方不诚信执行该调解方案,我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自2013年10月10日立案,11月14日结案,历史1个月左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 2013)栖霞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住海南省。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3年1 0月1 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 0 1 3年1 1月1 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一致同意在总价155万元-165万元区间出售双方共同所有的南京市栖霞区房屋;物业费、出售房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解押所需的钱款均在总房价中支出,所剩净得价款由原、被告进行分割,其中原告A多分得8万元。
二、在上述房价区间任意一方均有权要求出售房屋,若另一方不同意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则要求出售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拍卖。
三、双方无其它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14日
离婚转移隐匿巨额财产案——二审
【南京市中院离婚财产分割案】
存款、股票转移隐匿如何确定?
南京婚姻律师庄荣华分析指导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委托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离婚诉讼,并成功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争最大的焦点为双方婚后名下的存款、股票、公司资产以及多处房产,为此双方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审理,经过鼓楼区一审判决,我方当事人认定一审判决中未将对方所有转移隐匿财产全部认定,而仅仅是对其中极其有限的几笔做出认定并予以分割,同时在分割的过程中,鼓楼法院也没有因对方转移隐匿财产而责罚其少分,我方当事人粗略统计一审未认定的数额约有1000多万元,故委托南京资深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案件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二审期间,庄律师代理上诉人起草了近20页的上诉状,针对一审判决错误之处予以严厉的分析,同时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庄律师也协助二审法庭责令对方将所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去向与用途一一说明【在一审中对方拒绝就一切转移隐匿财产的细节部分作出回答】
通过二审对方对于转移财产的说明得知,对方始终坚持其财产均投入其公司账户用于营运,同时其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产生深度的经济混同,因此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账户的财产其实是公司的资产,并不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至此,庄荣华律师申请二审法院调取公司账户所有银行流水清单予以核实,最终发现对方所说的所有理由均系编造,与事实严重不符,在公司账户曝光的情况下,对方转移隐匿财产的借口与说辞自然不攻自破。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二审中发现有新的财产,一审未就财产部分查实清楚,发回重审,这例判决不仅为转移隐匿财产的认定做出了表率,同时也反应出优秀专职离婚律师能够在一审不利的情况,在二审中流转颓势,争取胜利的机会。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上诉人B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离婚案件中,一审法院应当查清夫妻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本案二审中,A向法院申请调查B银行帐户,B亦向法院申请调查A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经本院初步调查,发现双方尚有新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审法院尚未查清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诉讼离婚获取共同财产分割款十万元
【玄武法院离婚案】
南京婚姻律师庄荣华指导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在国外工作,致使夫妻聚少离多,夫妻感情破裂,通过诉讼要求离婚,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

审理结果:
1、男女双方离婚;
2、男方支付女方共同财产分割款100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由于被告在国外,处理离婚诉讼较一般国内离婚稍显复杂。
但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接受委托后,迅速立案于玄武法院。
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庄律师一边办理好公告送达手续,另一边也在积极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联系被告,通常多次沟通联系,终于成功将被告说服,回国全面处理离婚诉讼纠纷。
本案成功办理另一个关键的因素为:我方在诉讼之时就积极申请法院查实了对方的银行账户,冻结了对方的人民币账户和美元账户,使得对方不得不和我方全面彻底的解决离婚纠纷,最终在庄律师的协调下,不仅迅速解决,不用等公告开庭时间,又节约一半诉讼费。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玄民初字第号
原告葛某,女,1979年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男,1982年生,汉族,印度尼西亚某技术有限公司代表处职员,户籍地在山西省。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12年9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葛某与被告魏某自即日起自愿离婚。
二、被告魏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予原告葛某共同财产分割款100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本案应交纳案件受理费8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5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6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4日

玄武法院离婚案
成功调解我方获取九成共同财产
南京婚姻律师庄荣华指导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夫妻感情破裂,意欲通过诉讼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通过比较和选择最终确定由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审理结果:
1、男女双方离婚;
2、女方获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仅支付男方1.65万元。
3、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开庭及调解多次,双方以来我往提供多种方式的辩论意见,但最终男方解除思想包袱,考虑女方实际感受,同意离婚,更作出巨大财产方面的让步,使得双方全面彻底的解决离婚纠纷,最终在庄律师的协调下,双方调解离婚,再无纠葛。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玄少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8 2年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 8 4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玄武区。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常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即日起自愿离婚。
二、原告A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B财产补偿款1. 65万元。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2 4 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为1 2 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侔受理费的剩余部分1 2 0元,由本院退回。
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15日

人生来就是孤独的,不要奢望能够依靠谁,哪怕是至亲至爱。越是喧嚣处,往往更孤独。心系一处,自走自路。孤独是人生必走的路、必吃的苦。苦到尽头,甘自来。狮子不怕孤独,所以强大;羚羊喜欢群居,因为弱小。人生无处不修行,能在孤独中心静如水,才能在纷扰里安然无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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