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买卖合同中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后买方应在多长时间内通知卖方?

发布日期:2014-06-22    作者:周俊岭律师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所以买方通过对标的物的检验,如果发现标的物的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同约定的,应当一面对标的物妥为保管,一面向出卖人发出异议通知。此项通知义务是法定义务,买受人必须履行此义务后,才可向出卖人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买方未在约定的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通知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根据该条的规定,未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如果合同对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作了约定,如某啤酒在标识中注明保质期180天,就应当认为,这是当事人对最长的异议通知时间的约定。这时就不适用该条中两年最长期间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买方在上述期间内未通知卖方所买货物不符合约定,即使日后再发现产品数量有短缺或者质量有问题,卖方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汲喜增律师
广东广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