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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办理遗嘱公证必须提供房产证是否合理?

发布日期:2014-06-28    作者:孙心远律师
案例:甲回迁安置的经营房,以已故父亲的名义购买产权,但至今未办下房产证。1997年,甲的母亲将该经营房一半的产权以公证形式立遗嘱处分给二儿子乙。1999年,其母亲去世后,乙以该公证书起诉甲腾房,双方发生纠纷。甲认为,其母亲所立遗嘱公证,因房产证未办下,该房属于物权不确定状态,应予撤销。乙认为,其母亲所立遗嘱经过公证,是合法有效的,母亲去世后,按照遗嘱甲应将房腾给他。  

律师评述:本案争议的房产如办下房产证系甲、乙父母夫妻共有财产无异议。但本案争议的房屋,至今未办下房产证,属于房屋物权不确定状态。房产证是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甲的母亲在房产证未办下时,根据拆迁安置协议、购房款单据及开发商出具的办理产权证明,办理遗嘱公证,违犯了《公证程序规则》及《遗嘱公证细则》规定的“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与公证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的规定。本案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惟一合法凭证,其他材料只是一般原始证据,但不是物权证明。由于甲的母亲办理遗嘱公证时没有房产证,而且该房产证至今也未办下,根据《公证程序规则》57条的规定,本案遗嘱公证书应予撤销。本案经司法行政机关复议,责令公证机关30日内撤销本案遗嘱公证。本案提醒人们在办理房产赠与或遗嘱公证时,首先应就该房产经房产行政部门依法确认,下发房屋权属证书后,才能办理房屋赠与、遗嘱公证,避免将来出现的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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