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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协议离婚后对方不履行如何起诉执行律师技巧

发布日期:2014-06-30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一规定中未使用协议离婚一词,便却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备如下特点:1、程序简易、便捷。2、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3、避免了讼累,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四十八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第四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第五十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第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第五十二条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南京市雨花台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成功代理女方获取房屋全部产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的房屋分割纠纷,女方苦于无法与男方进行沟通,最终无奈选择诉讼解决,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3个月不到时间,诉讼在一审调解结案。
婚内唯一一套夫妻共同房产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男方协助女方变更银行贷款手续
本案诉讼费全部由男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中我方提供了大量的事实与证据,利用优势的诉讼技巧与庭审辩论方式赢得了有利的结果,最终庄荣华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给予当事人切实可行的调解意见,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之下成功调解结案,女方的诉讼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雨铁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8 5年生,现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84年生,汉族,现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A与B名下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产权(房产权证号:宁房权证雨转字第,丘权号:)归A一人所有;
二、B协助A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及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
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16日
佛说,生命中的许多东西是可遇不可求,刻意强求的得不到,而不曾被期待的往往会不期而至。因此,要拥有一颗安闲自在的心,一切随缘,顺其自然,不怨怒,不躁进,不过度,不强求,不悲观,不刻板,不慌乱,不忘形,不以物喜,不以己悲。
离婚后房产分割案
【栖霞区离婚财产分割案】
房屋分割方式、分割比例、履行方式如何确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分析指导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离婚后房产分割纠纷委托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离婚诉讼,并成功立案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诉争最大的焦点为双方婚后拥有一套房屋,登记形式为两人共同共有,在离婚后双方无法就该财产分割方式以及分割比例、折价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故委托庄荣华律师诉讼。

案件结果:
1、双方均同意将该房屋以固定价格区间出售。
2、我方当事人多分8万元房屋价款。
3、若对方不诚信执行该调解方案,我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自2013年10月10日立案,11月14日结案,历史1个月左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 2013)栖霞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住海南省。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3年1 0月1 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 0 1 3年1 1月1 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一致同意在总价155万元-165万元区间出售双方共同所有的南京市栖霞区房屋;物业费、出售房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解押所需的钱款均在总房价中支出,所剩净得价款由原、被告进行分割,其中原告A多分得8万元。
二、在上述房价区间任意一方均有权要求出售房屋,若另一方不同意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则要求出售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拍卖。
三、双方无其它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14日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房产、公司股权】
省检察院抗诉-市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再次获取全面胜诉
案情介绍:
本案系标准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后,因原告对离婚协议不满意,故诉讼法院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并分割遗漏分割的公司股权。被告为男方,接到法院通知后,通过多方比较咨询后,委托了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
本案在2011年在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庄荣华律师代理被告成功胜诉。后对方不服提出上诉,庄荣华律师再次代理二审,通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最终二审法院仍然采纳庄荣华律师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女方仍然不服多次申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决定立案开庭审理此案,委托人再次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通过高院开庭审理后并未发现本案由何不当之处,女方见此情形又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最终在2013年初,江苏省检察院正式受理女方的请求,同时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了抗诉意见。江苏省高院于2013年指定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再审程序。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评判了本案的综合案情以及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案件结果:
2013年下旬鼓楼区人民法院接受此案后另行组成了合议庭,两次开庭组织双方质证、辩论,完成了所有一审法律程序,经过合议庭基本评议后呈报鼓楼区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最终鼓楼法院做出裁判,全面驳回对方的起诉,由此我方获取全面彻底的胜利。

律师点评:
本案几乎历经了民事案件的所有的法律程序,连检察院都以抗诉形式介入了此案。
庄荣华律师熟悉案情,精通各类离婚引申的法律纠纷,多次高效成功的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虽然原审程序有些许瑕疵最终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基本法律关系、事实认定、关键证据仍然没有收到根本的冲击,庄荣华律师适时的调整策略以适应不同诉讼程序的特别需求,最终在发回重审的程序中出色的发挥了律师的作用,再次阻击了对方的不当诉讼。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附2011年鼓楼法院一审判决
//www.law088.com/info.asp?id=1401

附2011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www.law088.com/info.asp?id=1402

附2013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无业,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被告:B,男,汉族,某公司员工,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C。
第三人:D.
第三人:E
第三人:F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鼓民初字第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宁民再终字第号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被告代理人庄荣华,第三人CDEF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期案情【略】
本院重审过程中,原告主张:原告系在被告的欺骗之下,为了缓解家庭矛盾,与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且为了表示诚意将房产过户给了被告。双方离婚后的电话录音可以证实被告有欺诈行为,且当时原告带着未成年女儿,在南京没有住所也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正常情况下不可以什么财产都不要而离婚。故请求法庭重新分割诉争房屋,并分割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在被告名下的公司股份。同时认为被告代他人持股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于他人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应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被告辩称:1、双方离婚是因为原告有外遇,在2010年7月19日的婚内协议也载明了外遇者净身出户;2、原告在婚内写了一份书面声明,已经承诺自动放弃了婚内财产实体的权利;3、本案经过四次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是以上两个请求,原告认为被告是欺骗行为,而相关法律规定,欺骗行为签订的协议为可撤销协议,撤销期限为自行为成立之日起一年,原告从2010年开始起诉,从未要求法院撤销民政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现直接要求法院重新分割房产和股权,已经丧失了权利。4,、关于股权,被告系代他人持股。
第三人均称:被告婚后所持有的股份,系代第三人持股。2003年被告的单位内部股份只能职工购买,因被告没钱买,放弃了又觉得可惜,所以与第三人上来,由第三人出资购买,权益归第三人享有,并签订了协议,此后每年被告都会将股票分红结算给四名第三人,该股份系被告代为持有,原告对此是明知的,故不能将该部分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重新分割房屋的问题,原告并无新证据证明原一审认定的事实错误,原一审依据已有证据作出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应对被告在某公司的股份依法进行分割的问题,该股份包含婚前持有与婚后持有两部分,婚前部分系被告的个人财产;婚后持有部分,第三人对该股份主张权利并提交了四名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协、银行记录等,故本院对以被告名义代他人持股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被告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五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且签订协议时,公司尚是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代持股协议有效。原告认为该代持股行为不合法,系借贷关系,应按借贷关系处理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第一款,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40元,由原告负担。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29日
律师寄语: 放弃也是一种智慧,懂得放弃你才能寻获另一种释然的快乐。人生有时就是如此,不能背负着所有想要的东西走完人生全程。如果想要达成目标,就必须有所舍弃。把与内心无关的、纷乱的杂念和欲望舍弃,眼中只有你想要达成的目标,这样才容易成功。舍得舍得,有舍才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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