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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的岗位

发布日期:2014-07-28    作者:孙心远律师
本案涉及到的是员工工作岗位调动、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公司根据战略部署,调整了经营方针,裁减研发中心人员,转而成立了售后服务部,属于决定企业经营方略的行为。但是,遇到这样的事情,毕竟涉及到了员工的切身利益,公司应当与被裁减的研发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起协商,取得将被裁减或转岗的研发人员之理解。如果这样,关于变更工作岗位的争议就可能避免。公司不顾研发人员的想法而单方行使决定权,势必产生劳动争议。
[案件回放]
    某IT公司经过产品研发阶段,终于取得了成果,并申请了专利投入市场。由于市场上的竞争压力,公司调整的战略部署,裁减研发中心技术人员,成立了售后服务部,部分研发中心的人员转为售后服务人员。
    洪某原是研发人员,对公司的调整产生反感,不愿到售后服务部上班,并找到了人力资源部理论。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洪某:“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就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调整你的工作岗位,你应当服从,这是企业的用人自主权”。遂要求洪某立即到售后服务部上班。
    洪某觉得很委屈,不服从调动。公司以洪某不服从管理,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洪某的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从这个案件分析,公司经营战略调整,与劳动者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研发岗位人员富余,具体到洪某,其劳动合同无法再履行下去,存在着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因此,公司依照法律有关规定解除与洪某的劳动合同也不违法。洪某不服从公司的岗位调整,公司与洪某就劳动合同变更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向洪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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