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民事官司中的执行问题
发布日期:2014-08-11 作者:聂晓东律师
你好,针对你的问题回复如下:《民诉法》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是否继续执行需经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希望我的回复能帮到你,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再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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