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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配方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学习札记31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13(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

发布日期:2014-09-2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农资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配方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学习札记31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13(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83
江苏某农资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配方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裁判摘要】
在生产的配方肥被检测为不合格产品后。被告人将检验报告数据修改,伪造检验合格的报告,并要求厂家降低氮含量继续生产该配方肥并销售,其行为虽未使生产造成较大损失,但销售数额已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标准,故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5期,总第
29辑,法律出版社  20131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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