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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4-10-18    作者:许威律师
【案由】社会保险纠纷

【案情简介】朱女士200810月进入南京某公司担任销售员一职。入职之后,用人单位一直未给朱女士缴纳社会保险。20108月,朱女士生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全部自行负担。20109月,朱女士提起劳动仲裁,1、请求裁决用人单位补交200810月份起的各项社会保险;2、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医药费18700元。
    用人单位辩称,未办理社会保险的原因是,朱女士自己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并签订书面协议。据此请求驳回朱女士仲裁请求。最终,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用人单位在裁决书生效十日内向朱女士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2、用人单位在裁决书生效五日内对朱女士住院期间的医药费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医疗费报销数额予以报销。
 
【争议焦点】一、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否有效?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与朱女士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但这种协议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作为无效协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焦点之二】二、劳动者在未参加社会保险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可否要求单位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该解释赋予了劳动者因用工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而产生的损失可向用工单位主张赔偿请求权。但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违反了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区仲裁委据此做出裁决,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本可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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