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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所律师是否可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

发布日期:2014-11-02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5、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1、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2、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
3、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
4、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
5、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
    1、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
    2、未按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指派律师同时或者先后为有利益冲突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各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3、明知本所律师及其近亲属同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仍指派该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4、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
    4、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5、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6、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7、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四、律师说法
据此,《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禁止的也只是一名律师同时为同一刑事案件中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以及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而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不同案件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不在禁止之列。
    目前法律都没有禁止同一律师为不同案件号的被告人辩护的情形。笔者认为,究其原因,是因为同一刑事案件中只有被告人与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才处于直接对立关系,类似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被告关系,才构成《律师法》意义上的利益冲突。不同被告人之间虽然其地位、作用、因果关系等认定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此消彼长、相互制衡的情况,但是各被告人之间利益不是根本对立的,各自之间不属于《律师法》规定的利益冲突主体。
    律师为同一刑事案件不同被告人辩护,不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增大被告人串供的可能性;另外,律师指示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也是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是明令禁止的。当不同被告人委托了同一律师为其辩护后,虽然律师在工作上接触不同被告、可能会进行交流与沟通,但不会因此就使案犯之间产生沟通,更不会增大他们串供的可能,因为这种律师指示或帮助行为法律风险是太大的。
    综上,同一律师可以为一个案件不同法院审理级别的不同被告人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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