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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了认购书不想买房了定金可以退吗?

发布日期:2014-11-10    作者:张静律师
咨询:我前段时间看中了一个楼盘,在销售人员的极力推荐下,就签了份认购书,交了5万定金。后面看认购书里,很多内容不完善,比如口头承诺的游戏场,网球场都没写在上面,我就找到开发商,提出将“房屋建造的有关质量”、“公共涉及设施的相关承诺”补充进去。开发商却说,这是广州统一的购房合同,不能加。我咨询了律师,律师说可以对《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内容进行补充,签订补充协议。于是,我表示要求取消认购合同并退还定金时,开发商明确表示,认购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是有效的,因我单方面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因此所收定金不退。请问这样合法吗?
 
  律师解答:可以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开发商在宣传资料和口头介绍里都承诺了楼盘的相关附属设施,后因其不愿将相关内容写进补充协议,属于双方对正式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开发商应将定金退还于你。
 
律师提醒:由于签订认购书与最后签订购房合同期间有一定的时间差,一些购房者很可能经过考虑以后,不想买下订购的房子;或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过程中,与开发商就某些合同条款协商不成而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因此在购房过程中应当保存好比较重要的楼书、广告等宣传资料,对于开发商的某些关键的承诺等,应当落实到书面文字上来,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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