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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失职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补偿及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4-11-12    作者:邹勇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4月1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深圳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某的工作职位为业务员,负责办理手机按揭业务(收集、审核、调查客户贷款资料),工作地点为深圳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工作场所,同时约定,“若刘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造成公司损失的;蓄意违反现有操作流程,造成公司的损失或导致逾期还款率高,包括但不限于为查验申请材料的有效性、为查验客户身份等情形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及赔偿费用”。2013年9月,原告因涉嫌严重违反深圳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关于严格审查客户身份信息的规定,在未核实客户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为他人办理多份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导致深圳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无法按期收回贷款金额4万余元。2013年11月1日,原告接受深圳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纪律处分并签字确认《员工纪律处分记录表》。2013年12月31日,深圳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且不予支付任何补偿及赔偿。刘某对此不服,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中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深圳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驳回刘某仲裁请求。刘某不服,于2014年7月7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深圳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单方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是否具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深圳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仅应当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也应当同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首先,针对深圳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损失的证据,原告刘某虽然对该证据进行质疑,但未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提出相反证据,原告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次,本案所涉规章制度在双方劳动合同已有明确约定,根据该合同约定,刘某的工作职责包含“认真审核各项客户资料”的职责义务,如出现“违反现有操作流程,造成公司的损失或未审查申请材料的有效性、未查验客户身份”等情形的,深圳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及赔偿费用。同时,结合《员工纪律处分记录表》可以认定,深圳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针对刘某认可的违纪行为,依照劳动合同约定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并无不当,故对刘某关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律师作为本案中深圳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仲裁及一审阶段的诉讼代理律师,认为:刘某严重违反深圳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关于严格审查客户身份信息的规定,在未核实客户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为他人办理多份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后该批客户逾期未偿还相关贷款且下落不明,导致深圳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遭受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刘某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且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符合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深圳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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