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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提出离婚,并非一定会被判为离婚

发布日期:2014-12-03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张志勇(男)现年68岁,与妻子陈凤芝结婚40余年。婚后生 育三子一女。1996年,张志勇离开公职岗位,开始下海自营企业。 夫妻二人从此因为经济问题,纠纷不断。张志勇先后向法院4次 提出离婚要求,但是均未被法院支持。在此期间,张志勇居住在自 己的厂房中,只是偶尔回家若干天。2006年3月,张志勇再次向 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声称自己多次提出离婚要求,证明夫妻感情确 已破裂,要求判决自己与妻子离婚。 妻子陈凤芝辩称:自己与丈夫共同生活几十年,如今子女均已 成人。自己落下一身疾病,多亏丈夫经济方面扶助,证明二人还有 夫妻之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志勇与陈凤芝结婚多年,并且生育有四 个子女,虽双方因琐事偶尔生气,但产生矛盾双方均有责任,夫妻 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各自改正自己 的错误和缺点,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判决张志勇与陈凤芝不准离婚。
【分析】
      本案李志勇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就是自己已多次提起">离婚诉讼,显然,该理由不能成为判决离婚的条件,老夫老妻因琐事 产生纠纷难以避免,夫妻双方已共同生活了几十年,婚后夫妻感情 尚好,其矛盾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解决。虽然大多数情况 下,多次向法院提出离婚本身就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无法挽 回,会在法官考虑范围之列,但是法官判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并不以此单独证明事实为准。还要从双方的实际情况出发,从本质 上分析婚姻的现状和维持的意义。事实上,法院判决是否离婚,还 会考虑判决离婚后是否给另一方带来严重不利后果,会酌情考虑 无过错而不同意离婚的一方,有重大疾病或者离婚后导致其生活 困难的一方的意见,还会考虑是否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等等。
      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要求离婚,法院 驳回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要求离婚的,通 常会被判决离婚。这样的判决也是根据双方离婚的理由、矛盾原 因、性格爱好、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各方面因素,判断 分析得出的结果,其实质并不是采用离婚次数多少来断定">夫妻感情破裂与否的。因此,多次提出离婚,并非一定会被判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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